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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南府办[2002]2号
【颁布时间】 2002-01-06
【实施时间】 2002-01-0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7674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市公安局等6个部门关于调减南宁市摩托车总量停止摩托车注册登记和营运的意见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各有关单位:

  
  市人民政府同意市公安局等6个部门《关于调减南宁市摩托车总量停止摩托车注册登记和营运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希望各县区、各部门、各有关单位统一思想,步调一致,积极支持并参与实施摩托车总量调减工作,各职能部门要令行禁止,主动配合,齐抓共管,不准政出多门、互相推诿,力促实施摩托车总量调减在城市建设管理年取得明显成效。市政府将进一步加快城市道路建设,大力发展公共交通事业,加大交通科技管理投入,加强交通管理队伍建设,逐步把我市的交通问题解决好,为全面实现我市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的“136”目标打好基础。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二年一月六日

  
  
关于调减南宁市摩托车总量停止摩托车注册登记和营运的意见

  
  市人民政府:
  
  为了保障首府道路交通安全畅通,改善空气质量,降低城市噪声,实现“136”目标和道路交通可持续发展,为市民创造更好的人居环境,拟在全市(含市辖县)实施摩托车交通总量调减,停止摩托车注册登记和营运。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自2002年1月20日起,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同时在市辖区、县各车辆管理机构停止办理摩托车注册登记。对2002年1月10日前已注册登记的摩托车,仍按照原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二、自2002年3月10日起,市交通部门负责注销所有已经发放的摩托车《营业运输证》、摩托车《营业执照》,按照各自职责范围,坚决禁止并且严厉查处摩托车客运行为。
  
  三、自2002年3月10日起,市交通部门负责注销所有已经发放的残疾人专用车《营业运输证》,残疾人专用车只限于残疾人作为代步工具。有关部门应在积极引导残疾人就业的同时,实施好最低生活保障政策,保障好人民群众和残疾人的基本生活。
  
  四、自2002年7月10日起,禁止非南宁市籍号牌的各种类型摩托车进入本市快速环道以内所有道路行驶。
  
  五、2002年起,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将根据交通流量状况对摩托车行驶时间和道路范围逐步进行调整。
  
  六、自2002年1月10日起,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参照国家汽车报废年限的规定和外地城市的成功做法,对所有在用摩托车实施强制报废解体制度。同时,全面停止二冲程发动机摩托车上路行驶。
  
  七、自2002年1月10日起,市环境保护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南宁市机动车排气污染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对尾气排放超过国家标准的摩托车分别给予相应处罚。
  
  以上意见如无不妥,请批转执行。
  
  
南宁市公安局
  
  南宁市民政局
  
  南宁市建设局
  
  南宁市市政管理局
  
  南宁市交通局
  
  南宁市环保局
  
  二00二年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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