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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苏政办发[2002]3号
【颁布时间】 2002-01-05
【实施时间】 2002-01-0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7675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全省农业机械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接上页]

  (二)强化管理,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各级政府要制定农机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统一部署专项整治工作。各地专项整治工作由农机管理部门牵头,经贸(经委)、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公安、工商、质量技术监督、海洋渔业等相关部门密切配合,开展专项整治的联合行动。一是强化各级政府领导干部的安全生产责任,把农机安全生产摆上政府议事日程,列为安全生产的大事来抓,坚持一级抓一级,一级查一级;二是强化农机管理系统的安全生产责任,各级农机管理部门对农机安全生产(包括拖拉机变型运输机)负全责;三是强化农机监理机构的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日常管理和农机作业现场的安全检查;四是建立行政责任追究制,对于忽视预防、疏于管理、制度不健全、责任不落实、人员不到位而造成事故的直接责任人和有关单位、部门主要领导,要按照《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严肃查处。
  
  (三)深入开展拖拉机变型运输机专项整治。
  
  省农机局要在前一阶段“六查一整顿”的基础上,会同经贸、公安、工商、质监等部门,对全省从事拖拉机变型运输机的生产、销售、维修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市场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拉网式检查和整顿,取缔不具备生产条件、生产能力低、超标准违规生产的企业,从源头上消除事故隐患。各级农机监理机构要按照有关规定,严把拖拉机变型运输机牌证核发和驾驶员考核发证关。对已核发牌证的拖拉机变型运输机及驾驶员逐一认真审查,对超标准入户的拖拉机变型运输机和非法拼(组)装机坚决收回牌证,停止使用;对违反属地管理的,应立即办理转籍手续;对驾驶员准驾不符的,必须办理相应的增驾手续,保证安全生产。
  
  (四)提高农业机械及驾驶操作人员的检审质量,消除事故隐患。
  
  农业机械及驾驶操作人员的检审,是消除事故隐患,保证农机安全生产的前提和有力保障。各级农机监理机构特别是县级农机监理机构要在同级有关部门的支持配合下,全面开展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机动脱粒机及驾驶、操作人员的检审工作,要针对本地农机事故发生的特点,排查隐患,明确责任,不留死角,彻底整治。在2002年春耕生产前完成对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等农业机械的检审工作,保证机具技术状态良好,安全投入农业生产。
  
  (五)积极开展田检路查工作。
  
  各级农机部门要深入田头、场院和县内道路进行巡回检查。公安交管部门、农机部门要联合开展对上道路拖拉机的路检路查。对无证作业的机具,要限期办理登记入户手续;对未按规定参加年度检审的机具及驾驶员,要及时进行补检补审;对超速、超载、擅自驾驶拼装机具或擅自改变机具技术参数的行为,要依法依规处理;对违章载人的驾驶人员要依法依规从重处罚,情节严重的依法暂扣或吊销驾驶证。
  
  
2002年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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