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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辽宁省物价局、财政厅
【发文字号】 辽价发[2003]4号
【颁布时间】 2002-01-05
【实施时间】 2003-01-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7676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辽宁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降低工商监督管理(IC)卡收费标准的通知

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各市物价局、财政局:

  
  按照国家计委等四部门《关于印发<集成电路卡应用和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计价格[2001]1928号)的有关要求,结合全省目前工商监督管理(IC)卡的实际运行以及费用支出等情况,对我省工商监督管理(IC)卡的收费标准进行适度调整,现将调整后的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我省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向企业发放的工商监督管理(IC)卡,由每卡170元降低为100元;向个体工商户发放的工商监督管理(IC)卡由130元降低为每卡80元。上述费用包括制卡、建网、运行、管理等全部费用,除此之外,不得另行收取其它费用。
  
  二、工商监督管理(IC)卡的发放范围按照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工商局关于在全省实行工商监督管理(IC)卡的报告》(辽政办发[1996]10号)有关规定执行。
  
  三、工商监督管理(IC)卡实行一户一卡,一次发放,长期使用。因丢失、损坏等原因需重新补办,仍按上述标准收费。
  
  四、本收费标准从2003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3年。到期后,根据实际运行情况重新制定收费标准。
  
  五、我省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及时办理《收费许可证》和《非税收入征收委托证》的变更手续,接受物价、财政等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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