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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
【发文字号】 自治区政府令第39号
【颁布时间】 2002-01-04
【实施时间】 2002-03-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7677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宁夏回族自治区邮政特快专递管理办法

[接上页]

  第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拒绝、阻碍邮政行业管理部门及其授权机构的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邮政行业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第六条二款规定,在规定期限内未作出批准或不批准决定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进行批评教育,并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按有关规定对主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六条 邮政行业管理部门及其授权机构的行政执法人员违反本规定,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给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2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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