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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
【发文字号】 自治区政府令第37号
【颁布时间】 2002-01-04
【实施时间】 2002-03-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7679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监督办法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监督办法》,已经2001年12月27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8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02年3月1日起施行。
  
  
自治区主席马启智
  
  2002年1月4日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监督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财政监督,维护财经秩序,促进我区国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财政监督,是指本自治区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财政部门)依法对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涉及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会计资料和国有资本金管理等事项进行的监督检查。
  
  第三条 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涉及财政、财政收支和会计管理事项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均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依照财政管理体制和财务隶属关系实施财政监督检查。
  
  上级财政部门可以将管辖范围内的财政监督事项委托下级财政部门进行检查;上级财政部门对下级财政部门管辖范围内的重大财政事项可以直接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条 财政、税务、审计等部门在履行各自职责的过程中,应当相互协调配合,避免重复检查。
  
  第六条 财政部门依法实施财政监督,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不得阻挠。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举报财经违法违纪的行为。各级财政部门对举报案件组织查处,并为检举人保密,对举报有功人员给予必要的精神和物质奖励。
  
  第八条 财政部门依法对下列事项实施监督:
  
  (一)本级及下级各部门、各单位执行财税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情况;
  
  (二)国库办理预算收入的收纳、划分、留解、退库和预算支出的拨付情况;
  
  (三)本级各部门、各单位预算决算草案的编制、预算调整、执行及下级财政部门的预算执行情况;
  
  (四)本级及下级各预算收入征收部门征收、解缴预算收入情况;
  
  (五)本级及下级各部门、各单位财政资金使用情况;
  
  (六)各部门、各单位预算外资金的征收、解缴和使用情况;
  
  (七)各部门、各单位通过其他方法取得的财政性资金的收支情况;
  
  (八)各部门、各单位财务会计制度的执行情况;
  
  (九)国有资本金的保值、增值情况;
  
  (十)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实施财政监督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各级财政部门对下列事项实施内部监督:
  
  (一)预算收支管理情况;
  
  (二)预算外资金收支管理情况;
  
  (三)专项资金收支管理情况;
  
  (四)财政部门及其所属单位的财务收支管理情况。
  
  第十条 实施财政监督,一般采用日常监督、专项监督和专门监督相结合的方法。
  
  日常监督是对预算执行和财政管理中的某些重要事项进行的日常监督检查;
  
  专项监督是针对财政管理和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重大问题,有计划、有步骤地组织的临时性的监督检查;
  
  专门监督是由政府授权财政部门针对机关、团体和企事业单位具体的财政、财务及国有资本金管理等事项实施的长期的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财政监督检查工作程序:
  
  (一)各级财政部门实施财政监督检查时,应当组成检查组,检查组的成员不得少于2人;
  
  (二)财政部门应当在实施检查前3日向被检查单位下达检查通知书,并应当注明检查组组长及人员组成名单。财政部门认为对检查成效有明显不利影响时,检查通知书可以在事前适当时间下达;
  
  (三)检查组到被检查单位实施检查时,应当出示检查通知书、检查人员工作证件;
  
  (四)检查组依法对被检查单位进行检查、取证;
  
  (五)检查组写出书面财政监督检查报告,由被监督单位签署意见、加盖单位印章后,提交财政部门;
  
  (六)被检查单位对财政监督检查报告有不同意见的,应当在收到报告5日内提出,检查组应当进一步核查、取证;
  
  (七)财政部门收到检查组提交的财政监督检查报告,应当依法进行审查并作出处理决定,将处理决定送达被检查单位和有关单位,其中涉及国家税收的,应当同时送被检查单位所在地税务机关,由税务机关依法将税款解缴入库。
  
  第十二条 检查组有权查阅被检查单位下列资料:
  
  (一)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
  
  (二)财政、财务收支的有关文件、资料、合同;
  
  (三)预算外资金的收支计划和决算及有关资料;
  
  (四)其他资料。
  
  经财政部门批准,检查组可以将被检查单位以前年度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有关资料调回财政部门检查,但须由检查组向被检查单位开具调用会计资料清单,并在三个月内完整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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