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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辽政发[2002]1号
【颁布时间】 2002-01-04
【实施时间】 2002-01-0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7680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辽宁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改革户籍管理制度意见的通知

[接上页]

  (三)健全工作规范,从制度上强化管理。放宽户口迁移条件是公安机关加强人口管理的一项建设性措施,是一种以公民实际居住地登记户口的新的户籍管理制度。不是削弱户籍管理,而是加强和严密户籍登记的一项重要措施,各地应利用这次改革户籍管理制度之机,开展一次全面的户口调查工作。加强辖区的实有人口管理,摸清各类人口底数,加快微机管理人口信息工作进程。
  
  (四)强化检查监督,保障改革顺利进行。公安机关要负起责任,严格按照群众自愿申报、居住地登记户口、人户一致等原则认真审查把关,并严格按照户口迁移程序办理落户手续,凡不符合落户条件的,一律不予办理。各地区各部门均不得借户籍管理制度改革之机收取城(市)镇增容费或其他类似费用。各市人民政府要加大检查和处理力度,对弄虚作假,违法违纪的要坚决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省公安厅
  
  2001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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