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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2001年11月29日河南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的《河南省失业保险条例》,现将我市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失业保险统筹范围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02年3月1日起,郑州市市直机关公务员停止缴纳失业保险费,其单位缴纳部分同时停止。 二、郑州市市直机关单位中的工勤人员继续参加失业保险,原缴费比例不变,即单位按照本单位工勤人员工资总额的2%缴纳失业保险费,工勤人员按照本人工资的1%缴纳失业保险费。 三、事业单位及其职工的失业保险范围及缴费比例不变。 四、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参照上述调整情况,结合本地实际,贯彻执行。 二○○二年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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