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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涉案财产价格鉴证管理办法》已于2001年12月6日经省人民政府第7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二00一年十二月十日 各市、县(区)物价局: 2001年12月10日,省政府第184号令颁布了《江苏省涉案财产价格鉴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在全省正式施行。《办法》的颁布,是我省价格法制建设中的又一重大成果,全省各级物价部门要以此为契机,加强对涉案财产价格鉴证工作的规范管理,进一步推动我省价格鉴证工作的深入开展。现提出如下贯彻意见: 一、要高度重视,狠抓贯彻。 《办法》能否得到全面贯彻落实,将直接关系到我省今后价格鉴证工作发展的兴衰,各地物价部门务必予以高度重视。要通过全面、系统的学习,熟悉、掌握《办法》的内容,在领会其主要精神的基础上,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狠抓贯彻执行,将《办法》的内容落实到实处,真正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二、要广泛宣传,扩大影响。 各地要有组织、有计划地通过各种新闻媒体和渠道,广为宣传,营造声势,扩大《办法》的社会影响。要通过大张旗鼓的宣传活动,突出强调价格鉴证机构的权威性,确立价格鉴证机构在涉案财产价格鉴证工作中的主导地位。 三、要主动做好与有关部门的沟通与协调。 涉案财产价格鉴证工作牵涉面广,涉及的部门较多。各地要主动与有关部门沟通,加强联系,搞好协调,赢得理解与支持。要通过良好的配合、协作关系,保证《办法》顺利、有效地实施。 四、要加强对涉案财产价格鉴证的规范管理。 物价部门是涉案财产价格鉴证工作的主管部门。各地要按照《办法》的规定,严格履行职能,切实加强管理。既要对本系统、本行业的价格鉴证行为提出具体的规范要求,更要加强对全社会价格评估行业的监管工作。要通过采取专项检查等有效措施,制止和处罚涉案财产价格鉴证领域中的不合法行为,切实保障各级物价部门价格鉴证机构的权威性。 五、加强价格鉴证队伍建设,努力提高工作水平。 国家及省政府将涉案财产价格鉴证职能赋予物价部门的价格鉴证机构,这是对我们物价部门的最大信任。全省各级物价部门一定要以高度的责任感和事业心,从系统建设、行业规范做起,切实加强价格认证队伍的正规化建设。要做到标志醒目、行为规范。要树立服务意识,改进工作作风,不断提高工作质量和水平。要用优质的服务,树立权威,巩固地位,赢得司法机关以及社会各界的信赖。 以上意见,请遵照执行。如在执行中遇到新的问题,请及时与省价格认证中心联系。 江苏省涉案财产价格鉴证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涉案财产价格鉴证的管理,规范涉案财产价格鉴证行为,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证司法和行政执法活动的正常进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涉案财产价格鉴证,是指价格鉴证机构接受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仲裁机构(以下简称委托方)的委托,对刑事、民事案件及行政执法所涉及的案件、需要进行价格鉴证的各类资产的价格实施鉴定和认证。 第三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涉案财产价格鉴证活动的,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是价格鉴证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价格鉴证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设立的价格鉴证机构,具体负责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仲裁机构涉案财产的价格鉴证工作,其他评估机构不得从事涉案财产价格鉴证业务。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条 开展价格鉴证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应当遵循独立、公正、公开、高效的原则。 第七条 价格鉴证机构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价格鉴证机构资质后,方可从事价格鉴证工作。 价格鉴证人员必须取得省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颁发的价格鉴证人员资格证书后,方可从事价格鉴证业务。 价格鉴证机构从事涉案价格鉴证业务不受其他价格评估行业机构资质限制,但从事相应涉案价格鉴证业务时,应当具有相应评估行业的专业评估人员。价格鉴证机构没有相应资质的专业评估人员,则应当聘请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人员进行鉴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