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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自治县、市)劳动(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教委(教育局)、人事局、财政局,市级有关部门,各大型企业,中央在渝有关单位,各技工学校: 为贯彻《中共重庆市委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科教兴渝战略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渝委发[1999]47号)的有关精神,现就我市技工学校教师教龄男满30周年、女满25周年退休后按本人原基本工资额100%的比例计发退休费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我市辖区内事业性质、财政拨款的技工学校中教龄满30周年的男教师和教龄满25周年的女教师,或教龄满20周年、因工作需要经组织安排做学校行政管理工作并继续享受教龄津贴且在学校工作时间满30周年的男教师和满25周年的女教师,退休时退休费补贴到原基本工资的100%。 已批准退休且符合上述条件的教师,其退休费应补贴到原基本工资的100%,但其退休之次月至1999年12月的差额不予补发。 二、退休费已补贴到原基本工资100%的教师,不再重新办理审批手续。还没有执行上述规定的技工学校,按当地有关部门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三、中央在渝有事业费开支的技工学校,是否执行此规定,由办学单位或主管部门决定。 四、增加退休费补贴所需经费的来源渠道不变。 五、本通知从2000年1月起执行 2002年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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