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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⑶1998年7月1日前,用人单位已参加社会保险,但未给个别劳动者(包括具有劳动合同或事实劳动关系)缴交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在法定期限内申请仲裁,提起诉讼的,应判决用人单位按当时政策规定补缴社会保险费。 十一、工伤赔偿案件中,赔偿的主体是政府劳动保险部门在确认工伤时确定的用人单位,而不论该单位是否与劳动者存在直接的劳动关系;劳动者所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按现行法律、法规或规章执行。 十二、工伤赔偿的仲裁期限,应从伤残等级鉴定送达当事人之日起计算。 工伤事故发生后,用人单位没有向社会保险部门申报工作,亦无对劳动者的伤残程度进行鉴定,而是与劳动者或其亲属私下订阅工伤补偿协议,劳动者或其亲属已签收补偿费。事后,劳动者又申请工伤确认及伤残等级评定,并在法定期限内申请仲裁、提起诉讼,要求用人单位依法支付未足额给付的工伤补偿费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不得以超过法定期限驳回劳动者的诉讼请求。 十三、关于工伤赔偿案件中,劳动者有明显过错可否减轻用人单位赔偿责任的问题。 ⑴审理工伤赔偿案件,适用雇主责任原则和无条件赔偿原则(又称无责任赔偿原则)归责。只要劳动者被劳动保险部门确认为工伤,一无条件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不论劳动者是否有过错,都不得减轻用人单位的赔偿责任。 ⑵根据《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必须对劳动者进行必要的岗位培训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如果用人单位没有履行上述义务,导致劳动者违章操作造成工伤事故的,应由用人单位承担过错责任,而不应追究劳动者的责任。 ⑶对劳动者违反劳动规章或操作规程的处罚与工伤赔偿是两种不同的法律关系,不属于工伤赔偿案件的调整范围,不得在工伤赔偿案件中一并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