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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江苏省地税局
【发文字号】 苏地税发[2002]046号
【颁布时间】 2002-01-01
【实施时间】 2002-01-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7686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江苏省地税局关于营业税苦干征税问题的补充通知(三)

[接上页]

  对技术开发取得的收入,应按”服务业——其他服务业”有关规定征税。
  
  十二、关于纳税人销售不动产退回的有关征税问题
  
  纳税人在销售不动产过程中发生“销货退回”行为,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可将退付款项直接冲减当期应纳营业税的营业额。但不能冲抵其他应税项目的计税营业额。
  
  十三、关于塔陵的征税问题
  
  对非民政部门以及与民政部门联合兴建的塔陵(墓穴)取得的收入,按“销售不动产”征收营业税。
  
  十四、关于有关免税项目的界定问题
  
  (一)关于教育劳务的免税问题
  
  教育劳务是指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为学生接受学历教育提供的劳务所取得的学杂费、招生费、考试费等,以及与学历教育有关收取的住宿费、伙食费等等。
  
  (二)关于医疗服务的免税问题
  
  医疗服务是指医院、诊所、妇保站及其他医疗机构为患者进行诊治、治疗、防疫、接生、妇幼保健、计划生育等方面的服务,以及与这些服务有关的提供药品、医疗用具、病房住宿和伙食的业务。
  
  十五、关于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有关经费支出额的计算问题
  
  凡实行经费支出额核算收入征收方法的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共经费支出额中固定资产采购费(包括汽车、办公设备等),原则上按财务制度规定的折旧年限采取分期抵扣的方法进行列支。若纳税人不采取分期抵扣办法的,亦可准予在经费支出额中一次性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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