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北京市文化局
【颁布时间】 2002-01-01
【实施时间】 2002-01-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7689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北京市社会力量举办文艺类教育机构申报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对社会力量举办的文艺类教育机构的管理,根据《社会力量办学条例》和《北京市社会力量办学若干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社会力量办文艺类教育机构是指以文学、艺术、美术、戏剧、影视、舞蹈、音乐、曲艺、杂技、舞美、灯光、音响、文化经济等文艺项目中的一项或几项为主要教学内容的教育机构。
  
  第三条 设立文艺类教育机构的单位和个人,除应符合《北京市社会力量办学若干规定》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的条件之外,还必须具备与其所设立的文艺专业相适应的师资、场地、设施等条件。
  
  第四条 申请设立文艺类教育机构,申请人应当向文化行政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办报告(包括办学宗旨、学科门类、专业设置、办学规模和教育形式等内容);
  
  (二)拟任校长和主要教学负责人的资格证明文件(包括从事文艺教育的工作经历或文艺专业技术学历、资格证明文件);
  
  (三)拟聘任的文艺专业教师数量及资格证明文件(包括文艺专业学历、文艺专业技术职务等);
  
  (四)从事文艺教学的场地、设备、设施情况;
  
  (五)教学大纲、授课学期课程、学时安排表。
  
  第五条 设立实施文艺类学历教育的中等学校,以及实施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的高等学校,申请人应当向市文化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文件材料,经市文化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到市教育行政部门办理审批手续。
  
  第六条 设立文艺类学前教育机构、实施学历教育的初等学校和非学历教育的中等学校、培训中心,申请人应当向拟办学校校址所在地的区县文化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文件材料,经区县文化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到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办理审批手续。
  
  第七条 文化行政部门应当自申请人提交的材料齐备之日起30日内给予同意与否的答复。
  
  第八条 文艺类教育机构变更校址、增减专业应当报文化行政部门备案。
  
  第九条 文艺类教育机构领取《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后,发布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应当报文化行政机关备案。
  
  第十条 市和区县文化行政部门会同同级教育行政部门每年对社会力量举办的文艺类教育机构进行年检。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