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闽国税发[2002]29号
【颁布时间】 2002-01-01
【实施时间】 2002-01-01
【效力属性】 有效
【正 文】
福建国税局关于明确软件产品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有效期的通知
鉴于全国统一格式的《软件产品登记证书》未注明软件产品有效期的起始时间,为便于确定软件产品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的起始时间,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一、对已公布的软件产品(第一批和第二批名单),其《软件产品登记证书》的有效期为1999年10月1日后纳税人首次发生销售该软件产品的日期起五年。该软件产品可在有效期内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 二、今后省信息产业厅在公布软件产品名单时将明确备注《软件产品登记证书》有效期的起始时间(研究开发软件品的完成时间),该软件产品可在有效期内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 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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