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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沪建交联[2009]534号
【颁布时间】 2009-04-30
【实施时间】 2009-07-01
【法规编号】 3769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上海市建设交通委、市监察局、市轨道交通指挥部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轨道交通工程建设质量安全效能监察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各轨道交通工程参建单位:
  
  现将《关于进一步加强轨道交通工程建设质量安全效能监察工作的若干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市建设交通委
  
  市监察局
  
  市轨道交通指挥部
  
  二○○九年四月三十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轨道交通工程建设质量安全效能监察工作的若干意见

  
  为了进一步加强本市轨道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持续提高责任意识和增强风险控制能力,现结合当前建设形势,依据有关精神,提出加强效能监察工作意见如下:
  
  一、建立总承包项目部主要负责人员备案制度。工程开工后,由工程总承包单位将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报工程监督机构备案,若发现长期不在岗者,依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若按程序实施变更的,变更结果应及时备案。
  
  二、实施关键岗位人员不良行为计分制。工程建设过程中,对项目经理、总监、业主代表这三类关键岗位人员的职责履行和工作业绩情况进行监证考核,实行不良行为计分制,以加强对轨道交通工程主要管理人员的监管,促进工程建设管理水平的提高。
  
  三、加大对轨道交通工程建设承发包违规行为的专项整治力度,层层转包和越级承包现象一经发现,将严查到底。
  
  四、抓好工程风险的前期控制,全面推进轨道交通工程分级监管。
  
  五、细分责任界面,深化现场重大风险源控制责任体系建设。要求在工程开工前识别可能存在的重大风险源,梳理控制重大风险源的关键环节,提出有效的防范措施,明确各个关键环节的相关责任人,层层签约,形成重大风险源责任控制体系。
  
  六、推行轨道交通工程招投标“施工措施费”单列制度。在轨道交通工程招投标中逐步实施“施工措施费”单列制度,保证各项施工措施费在建设过程中落实到位,不断提升工程质量安全控制和险情处置能力。
  
  七、深化效能监察“黄牌”警示办法,突出对单位和个人的责任追究,加大警示力度。
  
  八、认真执行效能监察样板工程命名程序,强调工程质量、文明施工水平和项目管理特色,不断丰富命名活动内涵。
  
  九、各区轨道交通工程质量安全效能监察工作在原基础上,向改善轨道交通工程建设环境和促进文明施工方面扩展,不断提高区效能监察工作的参与度。
  
  十、本通知自7月1日起施行,文中第“二”、“四”、“六”条以配套文件实施日期为准。市安质监督总站应监督各项措施落实,必要时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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