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4-12-2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777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包装商品内容数量标记办法


  第 1 条
  
  本办法依标准法第七条之规定制定之。
  
  第 2 条
  
  本办法所称包装商品,系指以贩卖为目的与原物不可分离之固定包装货物。
  
  第 3 条
  
  包装商品应标记内容之净量并确实明显。
  
  第 4 条
  
  包装商品内容之净量,应依照度量衡法所规定之单位名称标记之。但其内容习惯上不以度量衡单位名称计数者,不在此限。
  
  第 5 条
  
  供外销之包装商品,其内容净量得加注外销地区之通用计量单位。
  
  第 6 条
  
  包装商品所标记内容净量之公差,应符合国家标准之规定。尚未规定者,得由中央标准局呈准经济部另行规定公布之。
  
  第 7 条
  
  违反本办法之规定者,应依行政执行法或违警罚法予以处罚。
  
  第 8 条
  
  包装商品由于意外破损或自然变质等情事,致内容之实际净量超过第六条规定之公差者,得免查究。
  
  第 9 条
  
  国外输入未经改装之包装商品,不受本办法之限制。
  
  第 10 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施行。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