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4-12-29
【效力属性】 已修正
【法规编号】 3777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放射性物料管制收费标准


  第 1 条
  
  本标准依放射性物料管理法 (以下简称本法) 第四十七条规定订定之。
  
  第 2 条
  
  依本法核发之执照,每件收取证照费新台币三千元。
  
  申请核子原料、核子燃料生产设施或放射性废弃物处理设施运转人员证照,于申请时每人收取审查费新台币一千元;核发证照时每人收取证照费新台币一千元;申请换发时每人收取证照费新台币一千元。
  
  第 3 条
  
  主管机关督同国际原子能总署执行核子保防物料检查费,每次每一核子反应器设施收取新台币五万元。
  
  第 4 条
  
  核子原料或核子燃料生产设施兴建、运转与除役审查费及检查费,其收费基准如下:
  
  一、兴建、运转、除役审查费,每一申请案各新台币五百万元。
  
  二、兴建、运转、除役检查费,每年每一设施各新台币一百万元。
  
  前项设施换发运转执照审查费,每一申请案收取新台币二百五十万元。
  
  第 5 条
  
  核子原料或核子燃料贮存设施兴建、运转与除役审查费及检查费,其收费基准如下:
  
  一、兴建、运转、除役审查费,每一申请案各新台币一百万元。
  
  二、兴建、运转、除役检查费,每年每一设施各新台币五十万元。
  
  前项核子原料或核子燃料贮存设施设于核子反应器设施、核子原料或核子燃料生产设施内,并已包含于原核发运转执照之安全分析报告者,兴建与运转之审查费及检查费免予收取。其与核子反应器设施、核子原料或核子燃料生产设施一并申请除役者,除役审查费及检查费免予收取。
  
  第一项设施换发运转执照审查费,每一申请案收取新台币五十万元。
  
  第 6 条
  
  用过核子燃料贮存设施兴建、运转与除役审查费及检查费,其收费基准如下:
  
  一、兴建、运转、除役审查费,每一申请案各新台币五百万元。
  
  二、兴建、运转、除役检查费,每年每一设施各新台币一百万元。
  
  前条第二项规定,于前项情形准用之。
  
  用过核子燃料贮存容器审查费,每一申请案收取新台币一百万元。
  
  第一项设施换发运转执照审查费,每一申请案收取新台币二百五十万元。
  
  第 7 条
  
  核子原料之持有、使用、输入、输出、过境、转口、运送、贮存、废弃、转让、租借或设定质权之申请许可审查费,每一申请案各收取新台币三千元。
  
  于核子原料或核子燃料生产设施内持有或使用核子原料者,前项之审查费免予收取。
  
  第 8 条
  
  核子原料之检查费,按许可文件所载铀、钍重量累计,其收费标准如下:
  
  一未满一千公斤者,每年新台币五千元。
  
  二一千公斤以上未满一万公斤者,每增一千公斤 (不足一千公斤者,以一千公斤计) 每年加收新台币五千元。
  
  三一万公斤以上者,每年新台币五万元。
  
  第 9 条
  
  核子燃料之持有、使用、废弃、转让、租借或设定质权之申请许可审查费,每一申请案各收取新台币三万元。
  
  于核子反应器设施、核子原料、核子燃料生产或贮存设施内持有或使用核子燃料者,前项之审查费免予收取。
  
  第 10 条
  
  核子燃料之输入、输出、过境、转口与运送审查费及检查费,其收费基准如下:
  
  一、核子燃料安全管制计划、运送计划审查费,每一申请案各新台币十万元。
  
  二、核子燃料输入、输出审查费,每一申请案各新台币一万元。
  
  三、核子燃料过境、转口审查费,每一申请案各新台币三万元。
  
  四、核子燃料运送、过境或转口检查费,每一申请案各新台币五万元。
  
  第 11 条
  
  用过核子燃料之输入、输出与运送审查费及检查费,其收费标准如下:
  
  一用过核子燃料安全管制计划、运送计划审查费,每一申请案各新台币一百万元。
  
  二用过核子燃料输入、输出审查费,每一申请案各新台币二万元。
  
  三用过核子燃料运送容器审查费每一申请案各新台币一百万元。
  
  四用过核子燃料运送检查费,每运次新台币十万元。
  
  前项第一款及第三款之用过核子燃料运送,每一运次低于五公斤者,其费用免予收取。
  
  第 12 条
  
  放射性废弃物处理设施兴建、运转与除役审查费及检查费,其收费基准如下:
  
  一、兴建、运转、除役审查费,每一申请案各新台币一百万元。
  
  二、兴建、除役检查费,每年每一设施各新台币一百万元。
  
  三、运转检查费,每年每一设施新台币一百万元;同一核子反应器设施内之处理设施超过一个者,每增一个处理设施加收新台币十万元。
  
  第五条 第二项规定,于前项情形准用之。
  
  第一项设施换发运转执照审查费,每一申请案收取新台币五十万元。
  
  第 13 条
  
  低放射性废弃物贮存设施兴建、运转与除役审查费及检查费比照前条之规定。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