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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中华民国驻布吉纳法索大使馆 2004 年 11 月 2日第 93/105 号节略 中华民国驻布吉纳法索大使馆兹向布吉纳法索外交部致意并声述:鉴于 1996 年 4月 19 日签署之中华民国政府与布吉纳法索政府间医疗技术合作协定议定书效期即将于 2005 年 4月 18 日届满,而缔约双方均未通知对方,表达修订或终止该议定书之意愿。中华民国政府依据该议定书第13条之规定,认为该议定书将自 2005 年 9月(谨按:月份有误)19日起自动展延 3年。 中华民国驻布吉纳法索大使馆顺向布吉纳法索外交部申致最崇高之敬意。 二○○四年十一月二日于瓦加杜古 中华民国驻布吉纳法索大使馆 2004 年 12 月 14 日第 93/116 中华民国驻布吉纳法索大使馆兹向布吉纳法索外交暨区域合作部致意并附上经修正之 2004 年 11 月 2日第 93/105号节略,注明“中华民国政府与布吉纳法索政府间医疗技术合作协定议定书”将于 2005 年 4月(谨按:更正月份)19日起续延 3年。 中华民国驻布吉纳法索大使馆向布吉纳法索外交暨区域合作部顺致最崇高之敬意。 二○○四年十二月十四日于瓦加杜古 布吉纳法索外交暨区域合作部二○○四年 12 月 27 日第 004714 号节略布吉纳法索外交暨区域合作部兹向中华民国驻布吉纳法索大使馆致意并表接获大使馆 2004 年 12 月 14 日第 93/116号节略,修正大使馆 2004 年 11 月 2日第 93/105号节略,有关中华民国政府与布吉纳法索政府间医疗技术合作协定议定书将自 2005 年 4月 19 日起自动展延事。 布吉纳法索外交暨区域合作部知悉上述通知并将转请相关单位注意。 布吉纳法索外交暨区域合作部向中华民国驻布吉纳法索大使馆顺致最崇高之敬意。 二○○四年十二月二十七日于瓦加杜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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