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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4-12-2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778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科学工业园区管理局员工诊所设置办法


  第 1 条
  
  科学工业园区管理局为对园区内机关厂商员工提供医疗服务,特依据科学工业园区设置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一项第二十七款及同条例施行细则第十四条规定,设置科学工业园区管理局员工诊所 (以下简称本诊所) 。
  
  第 2 条
  
  本诊所得聘用秘书一人,承管理局局长之命综理医疗行政业务。
  
  第 3 条
  
  本诊所分设内科、外科、牙科、眼科,并置医师、药师、医事检验师、雇员、护士若干人,均以聘用或雇用之,分别掌理有关医疗业务,并得以契约方式进用司机、工友若干人。
  
  第 4 条
  
  本诊所所需经费在管理局作业基金项下支应。
  
  第 5 条
  
  本诊所人事管理、人事查核及会计业务由管理局派员兼办。
  
  第 6 条
  
  本诊所员额编制表另定之。
  
  第 7 条
  
  本办法自发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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