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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4-12-22
【效力属性】 已修正
【法规编号】 3779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侨务委员会驻外侨务工作人员设置规则


  第 1 条
  
  本规则依侨务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七条规定订定之。
  
  第 2 条
  
  侨务委员会为加强海外侨务工作,得视实际需要,经会商外交部,并报请行政院核准后,于本国驻外使馆、代表机构、指定之机构或未设驻外使馆、代表机构或指定之机构之地区,置驻外侨务工作人员,在海外重要地区,并得设联系组。
  
  第 3 条
  
  驻外侨务工作人员承侨务委员会委员长之命,并受驻在国使馆、代表机构或指定之机构首长之指挥监督,掌理左列事项:
  
  一辅导健全侨社组织,加强侨胞侨团联系,促进团结合作,推展服务工作。
  
  二辅导华侨社团展开各项爱国活动及重要工作。
  
  三辅导侨社办理华文教学、新闻传播,宣扬中华文化。
  
  四辅导华裔青年回国升学、观摩、研习,协导侨胞回国参观、访问、考察。
  
  五配合华侨经济辅导措施,增进华商与祖国贸易关系。
  
  六适时搜集侨情、政情、匪情资料、研判、分析、处理及汇报。
  
  七策导华侨社团,联系当地自由正义人士,推展国民外交活动及对敌斗争事项。
  
  八其他有关当地侨务工作事项。
  
  第 4 条
  
  依第二条所置之驻外侨务工作人员,得置下列职称:
  
  一、参事。
  
  二、组长。
  
  三、侨务专员。
  
  四、一等秘书。
  
  五、二等秘书。
  
  六、三等秘书。
  
  七、雇员。
  
  各职称之官等职等及员额,另以编制表定之。
  
  各职称之官等职等,依职务列等表之规定。
  
  第 5 条
  
  驻外桥务工作人员之任用,适用公务人员任用法。
  
  第 6 条
  
  驻外侨务工作人员,纳入我驻外使馆、代表机构或指定之机构,其待遇比照驻外人员薪俸标准支给。
  
  第 7 条
  
  驻外侨务工作人员之工作成绩考核,依公务人员有关法令规定办理,先由驻外机构主管初核后转送侨务委员会核定;无驻外机构者,由侨务委员会迳行考核。但聘雇人员之成绩考核,仅作为续聘或解聘之依据。
  
  第 8 条
  
  侨务委员会于派定驻外侨务工作人员后,应通知外交部,转知驻外使馆、代表机构或指定之机构。
  
  第 9 条
  
  本规则自发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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