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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4-12-21
【效力属性】 已修正
【法规编号】 3780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现职公务人员调任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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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经教育行政主管机关认可之高级中学或高级职业学校毕业,其科别性质与调任职务职系性质相近者。
  
  四曾任与调任职务低一职等以上之职务满二年,且其工作性质与调任职务职系性质相近,成绩优良有证明文件者。
  
  第 8 条
  
  现职公务人员,经依其他法律规定,接受专长转换训练或专业训练取得之专长,得认为具有该训练之职系专长。
  
  现职公务人员,在本机关任职满三年,最近三年年终考绩二年列甲等、一年列乙等以上,知能足以胜任,缴有服务机关证明文件,且其资历依铨叙审定之官等分别已达前三条所定学分、年资或时数二分之一以上者,得认为具有本机关职务列等相同或最高列等相同之非技术类职系职务之职系专长。
  
  第 9 条
  
  各等级特种考试及格人员之调任,应受各该考试及任用法规之限制。
  
  第 10 条
  
  依第四条规定调任视为同一职组之其他职组职系职务人员及依第五条至第八条规定取得现任职务之职系专长人员,于任该职组职系职务满六个月后,始得认为有视为同一职组之其他职组职系职务之职系专长。
  
  第 11 条
  
  本办法自发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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