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1 条 行政院客家委员会 (以下简称本会) 为处理法制事务,特设置法规委员会(以下简称法规会) 。 第 2 条 法规会之任务如下: 一、年度立法计划及法规整理计划之审议事项。 二、法规制 (订) 定、修正、废止之研议或审议事项。 三、法规疑义之研议或阐释事项。 四、法规资料之搜集、整理及编印事项。 五、法制作业之协调、联系事项。 六、其他有关法制事项。 第 3 条 法规会置主任委员一人,由本会主任委员指定本会副主任委员一人兼任之。 第 4 条 法规会置委员七至十一人,由本会主任委员指派本会具简任资格人员兼任或就学者、专家聘兼之,任期均为二年,期满得续派 (聘) 之。 第 5 条 法规会置执行秘书一人,承主任委员之命,处理日常事务;工作人员一至五人,受执行秘书指挥监督,办理法规会业务。 前项人员,由本会法定员额内派充之。 第 6 条 法规会视业务需要,不定期举行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之,并为主席;主任委员未能出席时,应指定委员一人代理之。 第 7 条 法规会委员会议之决议,应有过半数委员之出席,出席委员过半数之同意行之。可否同数时,由主席裁决之。 委员应亲自出席法规会委员会议。但由业务主管兼任之委员,如未能亲自出席时,得指派代表出席,并通知法规会。 前项指派之代表列入出席人数,并参与会议发言及表决。 第 8 条 法规会委员会议开会时,得邀请本会有关单位、人员列席。必要时,得邀请专家、学者或有关机关代表列席。 第 9 条 法规会必要时得委讬学术机构或专家、学者,协助搜集、研究或整理有关本会法规之资料。 第 10 条 法规会委员为无给职。 第 11 条 本规程自发布日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