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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一一) 停车场基地现况照片。 申请人资格、申请程序或应备文件不合前项规定时,当地地方主管机关得通知限期补正或退回其申请。 第 10 条 当地地方主管机关受理申请设置临时路外停车场案件后,由其所属停车场主管机关会商有关机关,依其都市发展现况,邻近地区停车需求、都市计划、都市景观、使用安全性及对环境影响等有关事项审核之,经审核合格者发给设置许可,并核定使用期限。 第 11 条 地方主管机关核准设置许可时,该设置许可载明之申请人应于六个月内检具申请书、土地权利证明文件及工程图说向主管建筑机关申请临时建筑许可。逾期未申请、临时建筑许可申请案经注销或临时建筑许可逾期作废者,其原设置许可同时失其效力。 临时路外停车场得以主管建筑机关发给之临时使用执照 (许可) ,依土地登记有关规定申办建物所有权第一次登记,并于建物登记簿其他事项栏及建物所有权状内注明为临时建筑物。 第 12 条 临时路外停车场开放使用前,应由负责人订定管理规范,报请当地地方主管机关核备并领得停车场登记证后,始得依法营业。 前项停车场登记证有效期限,应依第十条核准使用年限,期满自动失效。 第 13 条 设置完成之临时路外停车场,应由停车场申请人或管理人负责保养、管理及负维护公共安全之责任。 第 14 条 本办法所需书表格式,由当地地方主管机关定之。 第 15 条 本办法自发布日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