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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4-12-08
【法规编号】 3783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各级学校毕业证书发给办法


  第 1 条
  
  公立及已立案之私立各级学校 (以下简称各级学校) 学生毕业证书之发给,依本办法之规定办理。
  
  第 2 条
  
  本办法所称毕业证书包含大学及独立学院发给之各级学位证书。
  
  第 3 条
  
  各级学校学生修业期满,成绩及格准予毕业者,由各该校发给毕业证书。其规定有实习年限者,须俟实习期满后发给。
  
  第 4 条
  
  各级学校毕业证书格式或式样另定之。
  
  第 5 条
  
  各级学校毕业证书,由学校迳行发给。但经主管教育行政机关认可或比叙之各级军、警学校毕业证书,应按学校等级分别送请各该主管教育行政机关验印。
  
  第 6 条
  
  立案之海外专科以上学校毕业证书,应送请教育部验印。
  
  第 7 条
  
  各级学校毕业证书,均应置备存根或底册,编定号数、载明学生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毕业院所系院组或学位等存校备查。
  
  第 8 条
  
  各级学校毕业证书遗失或破损者,应向原校申请补发证明书,其格式或式样另定之。其原校停办者,迳向主管教育行政机关申请,经审查原案属实后补发证明书。认可或比叙之各级军、警学校及立案之海外专科以上学校毕业证明书之验印,同毕业证书。
  
  第 9 条
  
  假借、冒用、伪造或变造毕业证书或证明书者,除追究法律责任外,在校者开除学籍,毕业者撤销毕业资格,并追缴其毕业证书或证明书。
  
  第 10 条
  
  本办法自发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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