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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 9 条 申请设计制作、核医药物产制及提供研发技术服务,征收规费及成本计算事项依附表五,其收费基准依个案契约核实计算。 第 10 条 申请射源讬管服务,征收规费之事项及收费基准依附表六。 第 11 条 申请各类放射性废弃物处理贮存及最终处置服务,征收规费及事项收费基准依附表七。 前条及前项服务依行政院原子能委员会指示本所为之者,免征规费。 第 12 条 提供撰写辐射防护计划征收规费,每件新台币三万六千元。 第 13 条 本所活动中心场地、设备提供使用,征收使用规费之对象及收费基准如下: 一、一般机构 (一) 大礼堂,每场次四小时新台币一万元。 (二) 篮 (羽) 球场,每场次四小时新台币八千元。 (三) 中庭,每场次四小时新台币六千元。 (四) 会议室、撞球室、桌球室,每场次四小时各新台币三千元。 二、政府机关及公私立学校、幼稚园、文教团体相关机构,得依前款收费基准五折计费。 三、桃园县龙潭乡佳安村、三林村、富林村、建林村、三坑村及大溪镇瑞源里等村里辖区之机关 (构) ,得依前款收费基准八折计费。 四、本所员工使用视听室,每场次三小时新台币五百元。 第 14 条 申请人向本所申请阅览、抄录或复制档案、资讯,经核准者,除公务需要免予收费外,应依档案阅览抄录复制收费标准及其附表规定收费。 第 15 条 本标准自发布日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