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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4-11-30
【法规编号】 3785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枪炮弹药及刀械收购价格标准


  第 1 条
  
  本标准依枪炮弹药刀械管制条例第五条之二第四项规定订定之。
  
  第 2 条
  
  枪炮、弹药及刀械收购价格如下:
  
  一、火炮、肩射武器、机关枪:每枝新台币二万元。
  
  二、冲锋枪、卡柄枪、自动步枪、普通步枪、马枪及手枪:每枝新台币一万元。
  
  三、钢笔枪、瓦斯枪、麻醉枪:每枝新台币二百元。
  
  四、双管猎枪:每枝新台币三千元。
  
  五、单管猎枪:每枝新台币二千元。
  
  六、空气手枪、空气步枪:每枝新台币一千元。
  
  七、鱼枪:每枝新台币二百元。
  
  八、射击运动用手枪、步枪:每枝新台币三千元。
  
  九、射击运动用飞靶枪:每枝新台币二千元。
  
  十、射击运动用空气手枪、空气步枪:每枝新台币一千元。
  
  十一、自制猎枪:每枝新台币一千元。
  
  十二、自制渔枪:每枝新台币一百元。
  
  十三、火炮、肩射武器、机关枪、冲锋枪、卡柄枪、自动步枪、普通步枪、马枪炮弹、子弹:每颗新台币十元。
  
  十四、手枪子弹:每颗新台币五元。
  
  十五、钢笔枪、瓦斯枪、猎枪子弹:每颗新台币二元。
  
  十六、射击运动用手枪、步枪子弹:每颗新台币五元。
  
  十七、射击运动用飞靶枪子弹:每颗新台币二元。
  
  十八、武士刀:每枝新台币二百元。
  
  十九、十字弓:每枝新台币二百元。
  
  二十、其他可发射金属或子弹具有杀伤力之各式枪炮:每枝新台币三千元。
  
  二十一、其他具有杀伤力或破坏性之各类炸弹、爆裂物:每颗新台币二元。
  
  二十二、其他各类管制刀械:每枝新台币一百元。
  
  前项第六款、第十款所定枪炮,其弹药为铅弹者,不予收购。
  
  第一项各款所定枪炮弹药及刀械收购价格,得依其新旧、堪用程度及功能折价给付。
  
  第 3 条
  
  本标准自发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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