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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4-11-26
【效力属性】 已修正
【法规编号】 3786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民事诉讼书状规则


  第 1 条
  
  本规则依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十六条第四项订定之。
  
  第 2 条
  
  民事事件当事人向法院有所陈述,除法律另有规定或依法得用言词外,应使用司法状纸。
  
  第 3 条
  
  司法状纸大小规格,应为 A4 尺寸 (宽 21 公分、高 29.7 公分) ,并应以中文直式横书书写。
  
  以手写方式制作书状者,应依格式一制作 (附格式一) 。
  
  以电脑或其他印刷方式制作书状者,应依格式一或格式二制作 (附格式二及范例) 。
  
  第 4 条
  
  当事人未使用司法状纸或未依格式记载者,法院得拒绝其书状之提出。
  
  第 5 条
  
  本规则自发布日施行。
  
  本规则修正条文,自中华民国九十四年一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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