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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 19 条 园区事业得于有效期限届满前,缮打输入许可证更改申请书,连同原输入许可证及有关证件向管理局或分局申请更改输入许可证所载各项内容。但申请人名称,除经核准变更登记者外,不得更改。 第 20 条 园区事业将货品输往课税区或自课税区输入货品时,依下列规定办理: 一、属贸易主管机关公告应申请签证之货品,应先向管理局或分局申请核发向课税区输出或自课税区输入许可证,再向海关申请办理通关手续 。 二、属经济部公告之战略性高科技货品,应先经管理局或分局核准后,再向海关申请办理通关手续。 三、让售自国外输入免征进口税捐、货物税及营业税之自用机器、设备至课税区,应经管理局或分局核准后,再向海关申请办理通关手续。 四、前三款以外之货品,迳向海关申请办理通关手续。 前项输往课税区货品应依科学工业园区保税业务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接受检查人员之稽查。 第 21 条 园区与课税区或加工出口区间输出入之货品及园区事业间相互交易,以外币收付者,应透过在指定银行开立之外汇存款帐户存拨之。 第 22 条 样品、广告品属输往课税区陈列性质者,应在特定场所公开陈列或展览,并由接受陈列或展览单位出具收据,且须保证不作其他使用。 第 23 条 在国内陈列之样品、广告品日久损坏、已失效或停止生产者,应运回园区保税范围内依废品下脚处理,或按其现值补税后出售。 第 24 条 园区事业未申请使用园区通关自动化作业系统之报关,不适用第二章之规定,仍依其他各章有关规定办理。 第 25 条 本办法自发布日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