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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条 为便利地区民众医疗照护,增进卫生医疗事业发展,提升医疗服务品质,特设医疗药品基金 (以下简称本基金) ,并依预算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订定本办法。 第 2 条 (删除) 第 3 条 本基金为预算法第四条第一项第二款所定之特种基金,编制附属单位预算,以行政院卫生署 (以下简称本署) 为主管机关。下设各医疗机构基金,编制附属单位预算之分预算。 第 4 条 本基金之来源如下: 一由政府循预算程序之拨款。 二医疗业务收入。 三本基金之孳息收入。 四捐赠收入。 五其他有关收入。 第 5 条 本基金之用途如下: 一医疗成本支出。 二研究发展支出。 三管理及总务支出。 四其他有关支出。 第 6 条 本基金设医疗药品基金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本会) ,置委员九人至十五人,其中一人为主任委员,由本署派员兼任;其余委员,由本署及所属医疗机构代表各四人至七人兼任。 本会每四个月开会一次,必要时得召开临时会议,均由主任委员召集之,并得邀请有关人士列席;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由主任委员指派一人代理。 第 7 条 本会置执行秘书一人,工作人员若干人,均由本署业务相关人员派兼之。 第 8 条 本会之任务如下: 一本基金之收支、保管及运用之审议。 二本基金运用执行之考核。 三本基金年度预算、决算之审议。 四其他有关事项。 第 9 条 本会委员及派兼工作人员均为无给职。 第 10 条 本基金有关预算编制及执行、决算编造,应依预算法、会计法、决算法、审计法及相关法令规定办理。 第 11 条 本基金之保管及运用应注重收益性及安全性,其存储并应依国库法及其相关法令规定办理。 第 12 条 本基金之会计事务处理,应依规定订定会计制度。 第 13 条 本基金年度决算如有剩余,得循预算程序拨充基金或以未分配剩余处理。 第 14 条 本基金结束时,应予结算,其余存权益应解缴国库。 第 15 条 本办法自发布日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