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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4-11-23
【效力属性】 已修正
【法规编号】 3787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医疗药品基金收支保管及运用办法


  第 1 条
  
  为便利地区民众医疗照护,增进卫生医疗事业发展,提升医疗服务品质,特设医疗药品基金 (以下简称本基金) ,并依预算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订定本办法。
  
  第 2 条
  
  (删除)
  
  第 3 条
  
  本基金为预算法第四条第一项第二款所定之特种基金,编制附属单位预算,以行政院卫生署 (以下简称本署) 为主管机关。下设各医疗机构基金,编制附属单位预算之分预算。
  
  第 4 条
  
  本基金之来源如下:
  
  一由政府循预算程序之拨款。
  
  二医疗业务收入。
  
  三本基金之孳息收入。
  
  四捐赠收入。
  
  五其他有关收入。
  
  第 5 条
  
  本基金之用途如下:
  
  一医疗成本支出。
  
  二研究发展支出。
  
  三管理及总务支出。
  
  四其他有关支出。
  
  第 6 条
  
  本基金设医疗药品基金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本会) ,置委员九人至十五人,其中一人为主任委员,由本署派员兼任;其余委员,由本署及所属医疗机构代表各四人至七人兼任。
  
  本会每四个月开会一次,必要时得召开临时会议,均由主任委员召集之,并得邀请有关人士列席;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由主任委员指派一人代理。
  
  第 7 条
  
  本会置执行秘书一人,工作人员若干人,均由本署业务相关人员派兼之。
  
  第 8 条
  
  本会之任务如下:
  
  一本基金之收支、保管及运用之审议。
  
  二本基金运用执行之考核。
  
  三本基金年度预算、决算之审议。
  
  四其他有关事项。
  
  第 9 条
  
  本会委员及派兼工作人员均为无给职。
  
  第 10 条
  
  本基金有关预算编制及执行、决算编造,应依预算法、会计法、决算法、审计法及相关法令规定办理。
  
  第 11 条
  
  本基金之保管及运用应注重收益性及安全性,其存储并应依国库法及其相关法令规定办理。
  
  第 12 条
  
  本基金之会计事务处理,应依规定订定会计制度。
  
  第 13 条
  
  本基金年度决算如有剩余,得循预算程序拨充基金或以未分配剩余处理。
  
  第 14 条
  
  本基金结束时,应予结算,其余存权益应解缴国库。
  
  第 15 条
  
  本办法自发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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