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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条 为促进农、渔业发展及增进农民福利,特设置农业特别收入基金 (以下简称本基金) ,并依预算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订定本办法。 第 2 条 本基金为预算法第四条第一项第二款所定之特种基金,编制附属单位预算;下设农业发展基金、渔业发展基金、农产品受进口损害救助基金、林务发展暨造林基金、渔产平准基金及农业天然灾害救助基金六个基金,编制附属单位预算之分预算,均以行政院农业委员会 (以下简称农委会) 为主管机关。 第 3 条 本基金之来源如下: 一、由政府循预算程序之拨款。 二、农业发展基金收入。 三、渔业发展基金收入。 四、农产品受进口损害救助基金收入。 五、林务发展暨造林基金收入。 六、渔产平准基金收入。 七、农业天然灾害救助基金收入。 八、其他有关收入。 第 4 条 本基金之用途如下: 一、农业发展基金支出。 二、渔业发展基金支出。 三、农产品受进口损害救助基金支出。 四、林务发展暨造林基金支出。 五、渔产平准基金支出。 六、农业天然灾害救助基金支出。 七、管理及总务支出。 八、其他有关支出。 第 5 条 本基金之收支、保管及运用应设农业特别收入基金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本会) ,置委员十一人,其中一人为主任委员,由农委会派员兼任之;其余委员,由行政院秘书处、行政院主计处、中央银行、财政部、经济部、行政院经济建设委员会各派一人,农委会派四人兼任之。 本会每四个月开会一次,必要时得召开临时会议,均由主任委员召集之,并得邀请有关机关 (单位) 派员列席;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由主任委员指派委员一人代理。 第 6 条 本会置执行秘书一人,由农委会派员兼任,承主任委员之命,综理会务;其余所需工作人员,由农委会派员兼任之。 第 7 条 本会之任务如下: 一、本基金收支、保管及运用之审议。 二、本基金年度预算、决算之审议。 三、本基金运用执行情形之考核。 四、关于下设各基金报农委会重大业务案件之核定或核转。 五、关于下设各基金间财务调度之核定或核转。 六、关于下设各基金年度预算、决算之核转。 七、关于下设各基金之监督、考核。 八、其他有关事项。 第 8 条 本基金有关预算编制与执行及决算编造,应依预算法、会计法、决算法、审计法及相关法令规定办理。 第 9 条 本办法自发布日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