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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汕府办[2001]129号
【颁布时间】 2001-10-08
【实施时间】 2001-10-0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7895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卫生局、汕头食盐专卖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除碘缺乏病工作意见》的通知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市卫生局、汕头食盐专卖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除碘缺乏病工作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01年10月8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除碘缺乏病工作意见

  
  市人民政府:
  
  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卫生部等七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除碘缺乏病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1]60号)的要求,全省2000年已达到消除碘缺乏病阶段目标的区县(市),要进一步巩固和扩大防治成果。尚未达到阶段目标的,要在2003年前实现阶段目标;到2005年,全省85%以上的区、县(市)要达到消除碘缺乏病国家标准;到2010年,全省95%以上的区、县(市)要达到国家标准。为加快我市消除碘缺乏病工作步伐,提早实现消除碘缺乏病阶段目标,并不断巩固和扩大防治成果,提出如下工作意见。
  
  一、提高认识,明确目标
  
  消除碘缺乏病工作关系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是党和政府关心群众疾苦,维护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具体体现,必须抓紧抓好。各级人民政府要将消除碘缺乏病工作列入政府的议事日程,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实行目标责任制管理。2000年已达到实现消除碘缺乏病阶段目标的区、县(市),要进一步巩固防治成果,力争尽快达到实现消除碘缺乏病国家标准。
  
  潮阳市、达濠区、河浦区是全省唯一未实现消除碘缺乏病阶段目标的地区。因此,当地区、县(市)和镇(街道)政府要高度重视对消除碘缺乏病工作的领导,主管领导要亲抓,组织协调卫生、盐业、工商、教育、质监等部门,制订限期达标实施计划,并投入必要的防治经费,力争2002年前实现消除碘缺乏病阶段目标。
  
  二、加大执法力度,打击制售非碘盐行为
  
  食盐加碘是持续消除碘缺乏病行之有效、简易、安全的主导措施。全市及各区、县(市)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病危害管理条例》、《盐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大力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加强执法队伍建设,提高执法人员素质,依法行政,强化监督与管理。做到有法可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保障食盐加碘防治措施的落实。盐业主管部门要理顺食盐专营管理体制,严格执行国家计划,加强产销各环节的管理,保证碘盐质量,并与卫生、工商、质监、公安等部门一起加大监督管理力度,加强盐政执法,严厉打击经营非碘盐和私盐等违法行为,确保人民群众食用合格碘盐。
  
  三、加强宣传教育,广泛动员全社会参与
  
  健康教育是消除碘缺乏病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各地有关部门要把每年5月举办的“防治碘缺乏病日”重点宣传和平时经常性宣传结合起来,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生动活泼的碘缺乏病防治知识宣传和法制教育,提高全民防治碘缺乏病意识,自觉参与消除碘缺乏病工作。卫生、广播电视、教育、计划生育及盐业主管部门应通过制作碘缺乏病防治知识公益广告在新闻媒体宣传,并在中小学校开展健康教育活动,提高居民食用合格碘盐的自觉性,使碘缺乏病防治工作持续、深入地开展下去。
  
  以上请示如无不妥,请批转各区、县(市)政府和有关部门执行。
  
  
汕头市卫生局
  
   广东省汕头食盐专卖局
  
   2001年9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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