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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4-11-17
【效力属性】 已修正
【法规编号】 3790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采购专业人员资格考试训练发证及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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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及格证书格式,由主管机关定之。
  
  第 17 条
  
  应考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不予发证:
  
  一冒名顶替者。
  
  二伪造或变造应考证件者。
  
  三不具备应考资格者。
  
  四以诈术或其他不正当方法,使考试发生不正确之结果者。
  
  前项不予发证之情形,于发证后发现者,撤销其资格,并注销其及格证书。
  
  第 18 条
  
  考试及格证书之核发及注销,应公开于主管机关之资讯网路。
  
  第 19 条
  
  应考人得于收受考试成绩通知之次日起七日内向办理考试机关 (构) 申请复查。
  
  第 20 条
  
  机关对其采购专业人员,应列册送上级机关,并以电子资料方式传输至主管机关指定之资料库。异动时,亦同。
  
  第 21 条
  
  机关采购专业人员以专任为原则,并应避免频繁异动。
  
  第 22 条
  
  主管机关、直辖市及县 (市) 政府得视需要调集采购专业人员实施在职训练。其调训范围如下:
  
  一主管机关:中央及地方各机关之采购专业人员。
  
  二直辖市政府:直辖市各机关之采购专业人员。
  
  三县 (市) 政府:县 (市) 及所辖乡 (镇、市) 各机关之采购专业人员。
  
  第 23 条
  
  本办法施行日期,由主管机关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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