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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条 本办法依专科学校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规定订定之。 第 2 条 本办法所称推广教育,指专科学校依其教育目标,办理有助于提升大众学识技能及社会文化水准之各项教育活动。 第 3 条 专科学校办理推广教育应衡酌现有师资、设备规划办理,所开办班别应以各校现有相关课程为原则,其办理科别依最近一次专科学校之评鉴,其成绩应达二等以上。 第 4 条 专科学校推广教育,分为学分班及非学分班二类。 学分班所招收之学员,应具报考专科学校之资格;非学分班学员资格,由学校定之。 第 5 条 专科学校推广教育之师资,学分班应具有专科学校合格教师、专业及技术教师资格;非学分班得聘请具实务性专长者兼任之。 前项师资由校外人士担任者,不得超过该班教师人数三分之一。 专科学校推广教育得兼采校外教学、远距教学等方式办理。 第 6 条 专科学校推广教育学分班,应以专班方式办理,学分班之课程、授课时数、成绩考核及学分计算,应符合专科学校相关法令之规定。 学分班学员修读期满经考试及格,由学校发给学分证明,其经专科学校入学考试录取,所修学分得依各校学则或相关规定酌予抵免。 非学分班学员修读期满,由学校发给证明书。 学校对学员成绩及学分,应有完整纪录,并妥善保存。 第 7 条 专科学校办理推广教育应事先妥适规划课程,并组成推广教育审查小组,依教育部所定审查规定,于每学期开学前或开班前一个月内,审查各班次开班计划;审查通过之各项开班计划及纪录,应留校存查。 前项计划内容应包含课程、师资设备、上课起迄日期、时间及地点、招生资格、名额及方式、经费预算等。 学校应于每学年结束后二个月内,将该学年度办理情形汇报教育部备查。 第 8 条 专科学校得设专责单位或人员办理推广教育。 第 9 条 专科学校办理推广教育之经费,以自给自足为原则,并应衡量整体收支及使用学校资源情形,由学校就收入总额中提拨一定比率统筹运用。 前项推广教育收入,应由各校订定其收支管理规定,报教育部备查。 第 10 条 教育部得组成评审小组,对于有关推广教育执行成效考核。 教育部对办理推广教育成效优良之专科学校,得予以奖励;对办理不善或不符合规定者应限期改善,届期未改善者,依法予以处理。 第 11 条 本办法自发布日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