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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4-11-16
【效力属性】 已修正
【法规编号】 3790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国防部军备局办事细则

[接上页]

  五现金收支会计帐务与代收款计划之处理及审核事项。
  
  六本局所属机构主计业务与内部审核案件之督导及处理事项。
  
  七国防公务统计报表之研订、搜整、汇报及管考事项。
  
  八其他有关主计事项。
  
  第 12 条
  
  局长处理事项如下:
  
  一各项工作政策之指导及核议事项。
  
  二本局行政规则、重要命令订颁、修正、废止之核定事项。
  
  三上级机关命令之执行及向上级建议、请示或报告事项。
  
  四施政工作计划及年度预算之核议事项。
  
  五重要会议之主持及参加。
  
  六人事之任用、考核、奖惩之建议与核定事项。
  
  七本局所属机构之指挥与督导事项。
  
  八其他重要公务之处理事项。
  
  第 13 条
  
  副局长处理事项如下:
  
  一襄助局长督导本局全般业务事项。
  
  二授权处理案件之审核及代决事项。
  
  三施政工作计划及年度预算之建议事项。
  
  四对上级机关及本局所属机构业务之协调与连系事项。
  
  五局长交办事项。
  
  第 14 条
  
  各单位主官 (管) ,承副局长以上长官之命,办理各该单位事项,其所属办事人员,承各该单位主官 (管) 之命,分别办理各单位之事务。
  
  第 15 条
  
  本局授权各单位处理事项范围如下:
  
  一普通案件转行所属机构知照事项。
  
  二待办案件应行催办、催报、催查或催发事项。
  
  三有关法令及资料之搜集事项。
  
  四各机关来文发生疑义或手续不合或漏送附件,应请说明或补办事项。
  
  五召开会议之通知,其会议无须副局长以上长官亲自主持事项。
  
  六对本单位人员请假,在休假规则授权范围内之核定事项。
  
  七例行存查案件事项。
  
  八各种统计报告表之审核、汇编及查报事项。
  
  第 16 条
  
  各单位主管在其授权范围内,除认为案情重要或情况特殊有请示必要者外,得本业务处理分层负责表授权之原则,承办局稿先行核发,并每周将办理情形汇列简表呈报副局长以上长官核阅。
  
  第 17 条
  
  本局得经部长或其授权之长官核定,办理部稿。
  
  第 18 条
  
  本局处理业务实施分层负责制度,逐级授权决定,其与所属各机构权责划分事项及本局各单位业务处理分层负责表另定之。
  
  第 19 条
  
  本局局务会议每周举行一次,由局长主持,副局长、各单位主管及指定之人员参加。
  
  第 20 条
  
  本局业务会报依需要不定期举行,由局长主持,副局长、各单位与所属机构主官 (管) 及指定之人员参加,必要时得通知其他有关人员列席。
  
  第 21 条
  
  本局每月召开军备会报一次,由副部长主持,局长、副局长、各单位、各军总部 (司令部) 业务主官 (管) 及指定之人员参加,必要时得通知其他有关人员列席。
  
  第 22 条
  
  本局每年得定期召开国军军备整备年度工作检讨会一次,由副部长主持,局长、副局长、各单位与所属机构主官 (管) 及指定之人员参加。
  
  第 23 条
  
  本局为研讨重要公务、法案及重大专案,得由局长或授权副局长召集临时会议。
  
  第 24 条
  
  本局依业务需要,召开专案研讨会与协调会议,必要时得邀请专家、学者及相关单位派员开会参加。
  
  第 25 条
  
  本局各单位执行职务,有互相关联者,应由各业管单位主管召集会议研商,如仍无法获得意见一致时,再呈报副局长以上长官核定之。
  
  第 26 条
  
  本局出席其他机关、单位召集会议之人员,应事先请示原则,事后将会议情形签报。
  
  第 27 条
  
  本局文书处理、财务管理及事务管理依有关法令办理。
  
  第 28 条
  
  本局聘请顾问与设立委员会之规定及程序另定之。
  
  第 29 条
  
  本细则自发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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