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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条 为办理预防接种受害救济工作,特依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条第三项规定,设置预防接种受害救济基金 (以下简称本基金) ,并依同条第五项及预算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订定本办法。 第 2 条 (删除) 第 3 条 本基金为预算法第四条第一项第二款所定之特种基金,隶属于健康照护基金项下,编制附属单位预算之分预算,以行政院卫生署为主管机关,行政院卫生署疾病管制局为管理机关。 第 4 条 本基金之来源如下: 一、疫苗制造或输入厂商缴纳征收金之收入。 二、受赠收入。 三、本基金之孳息收入。 四、其他有关收入。 第 5 条 本基金之用途如下: 一、预防接种受害救济之给付事项。 二、办理预防接种副作用之防治及通报事项。 三、办理减少预防接种副作用之奖励、研究及策略研订事项。 四、办理预防接种受害救济及预防接种副作用之国际合作事项。 五、办理预防接种受害救济之受理、调查及审议事项。 六、委讬或补助办理预防接种受害救济相关事项。 七、管理及总务支出。 八、其他有关支出。 第 6 条 本基金之收支、保管及运用,由健康照护基金管理委员会办理之。 第 7 条 本基金之保管及运用应注意收益性及安全性,其存储并应依国库法及其相关法令规定办理。 第 8 条 本基金为应业务需要,得购买政府公债、国库券或其他短期票券。 第 9 条 本基金有关预算编制与执行及决算编造,应依预算法、会计法、决算法、审计法及相关法令规定办理。 第 10 条 本基金会计事务之处理,应依规定订定会计制度。 第 11 条 本基金年度决算如有剩余,以累积剩余处理。 第 12 条 本基金结束时,应予结算,其余存权益应解缴国库。 第 13 条 本办法自发布日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