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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三、品德操守。 四、工作表现。 五、面谈表现。 前项评审项目之配分及计分基准如附表。 第 15 条 农会总干事候聘人之遴选,除第十一条及第十二条之现任农会总干事外,依前条规定计算总分,并依下列各款遴选之。 一、总分达七十分以上者,均予遴选为合格人员。 二、总分未达七十分者,均不予遴选。 第 16 条 现任农会总干事登记为总干事候聘人者,如于下届任期不足一年即将届龄退休,应不予遴选。 第 17 条 农会总干事候聘人之遴选,依第十一条或第十五条之规定,未能遴选出合格人员者,应再行公告,办理登记、遴选。 第 18 条 农会总干事于该届中途出缺时,应于主管机关核定出缺之日起六十日内另行遴聘之;届期仍未能产生,得由上级农会迳行遴派合格人员代理。但其所遗任期不足一年者,不办理遴选,依农会法施行细则第二十二条第三项规定之顺序暂行代理。 第 19 条 本办法所定之有关公告、书、表、册等格式,由中央主管机关定之。 第 20 条 本办法自发布日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