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4-11-15
【效力属性】 已修正
【法规编号】 3791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农会总干事遴选办法

[接上页]

  三、品德操守。
  
  四、工作表现。
  
  五、面谈表现。
  
  前项评审项目之配分及计分基准如附表。
  
  第 15 条
  
  农会总干事候聘人之遴选,除第十一条及第十二条之现任农会总干事外,依前条规定计算总分,并依下列各款遴选之。
  
  一、总分达七十分以上者,均予遴选为合格人员。
  
  二、总分未达七十分者,均不予遴选。
  
  第 16 条
  
  现任农会总干事登记为总干事候聘人者,如于下届任期不足一年即将届龄退休,应不予遴选。
  
  第 17 条
  
  农会总干事候聘人之遴选,依第十一条或第十五条之规定,未能遴选出合格人员者,应再行公告,办理登记、遴选。
  
  第 18 条
  
  农会总干事于该届中途出缺时,应于主管机关核定出缺之日起六十日内另行遴聘之;届期仍未能产生,得由上级农会迳行遴派合格人员代理。但其所遗任期不足一年者,不办理遴选,依农会法施行细则第二十二条第三项规定之顺序暂行代理。
  
  第 19 条
  
  本办法所定之有关公告、书、表、册等格式,由中央主管机关定之。
  
  第 20 条
  
  本办法自发布日施行。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