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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4-11-15
【效力属性】 已修正
【法规编号】 3791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考选部应考资格审议委员会组织规程


  第 1 条
  
  本规程依考选部组织法第十九条规定订定之。
  
  第 2 条
  
  考选部应考资格审议委员会 (以下简称本会) 掌理左列事项:
  
  一、各种考试应考资格疑义案件之审议。
  
  二、各种考试应考资格拟定之谘询及建议。
  
  第 3 条
  
  本会置主任委员一人,由部长指派常务次长兼任;委员九至十五人,由部长就本部简任第十一职等以上人员遴派兼任。前项人员之任期均为一年。
  
  第 4 条
  
  本会置执行秘书一人,秘书一人,由部长就部内高、中级职员派兼之。所需其他工作人员就本部员额内派充之。
  
  第 5 条
  
  本会主任委员及委员均为无给职。
  
  第 6 条
  
  本会开会时,以主任委员为主席,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指定委员一人为主席。
  
  第 7 条
  
  本会开会时,得通知与议案有关单位派员列席。必要时并得邀请学者、专家或有关机关代表列席。
  
  受邀列席会议之学者、专家,得支给出席费及交通费。
  
  第 8 条
  
  本会开会时,须有委员过半数之出席,方得开议;经出席委员过半数之同意,方得决议。可否同数时,取决于主席。
  
  委员应亲自出席会议。但由业务主管兼任之委员,如未能亲自出席时,得指派代表出席,并通知本会。
  
  前项指派之代表列入出席人数,并参与会议发言及表决。
  
  第 9 条
  
  本会决议事项,经部长核定后,送主管单位执行。部长认为有修正必要时,得交付复议。
  
  第 10 条
  
  本规程自发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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