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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条 本规程依考选部组织法第十九条规定订定之。 第 2 条 考选部应考资格审议委员会 (以下简称本会) 掌理左列事项: 一、各种考试应考资格疑义案件之审议。 二、各种考试应考资格拟定之谘询及建议。 第 3 条 本会置主任委员一人,由部长指派常务次长兼任;委员九至十五人,由部长就本部简任第十一职等以上人员遴派兼任。前项人员之任期均为一年。 第 4 条 本会置执行秘书一人,秘书一人,由部长就部内高、中级职员派兼之。所需其他工作人员就本部员额内派充之。 第 5 条 本会主任委员及委员均为无给职。 第 6 条 本会开会时,以主任委员为主席,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指定委员一人为主席。 第 7 条 本会开会时,得通知与议案有关单位派员列席。必要时并得邀请学者、专家或有关机关代表列席。 受邀列席会议之学者、专家,得支给出席费及交通费。 第 8 条 本会开会时,须有委员过半数之出席,方得开议;经出席委员过半数之同意,方得决议。可否同数时,取决于主席。 委员应亲自出席会议。但由业务主管兼任之委员,如未能亲自出席时,得指派代表出席,并通知本会。 前项指派之代表列入出席人数,并参与会议发言及表决。 第 9 条 本会决议事项,经部长核定后,送主管单位执行。部长认为有修正必要时,得交付复议。 第 10 条 本规程自发布日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