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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条 考选部 (以下简称本部) 为研究改进考选工作,依本部组织法第十九条之规定,设考选工作研究委员会 (以下简称本会) 。 第 2 条 本会掌理考选政策、制度及考试方法、技术,暨其他有关考选工作综合策划之研议与谘询事项。 第 3 条 本会置主任委员一人,由部长兼任;委员十七至二十五人,由本部就左列人员遴聘之: 一学者专家。 二本部及有关机关副首长或一级单位主管。 前项第一款人员之任期为二年,遴聘得连任。第二款人员之任期随其本职异动而更易。 第 4 条 本会置执行秘书一人,秘书一人,由部长就部内高、中级职员中派兼之。幕僚作业由考选规划司办理。 第 5 条 本会委员会议以每两个月召开一次为原则,必要时得举行临时会议。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并为主席。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指定委员一人为主席。 第 6 条 本会开会时,得邀请有关人员列席,提供意见。 第 7 条 本会委员会议通过之议案,送本部有关单位规划实施。 第 8 条 本会委员为无给职。但外聘委员得依规定支给出席费及交通费。 第 9 条 本规程自发布日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