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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条 本办法依典试法第十七条第三项规定订定之。本办法未规定事项,依有关考试法规之规定办理。 第 2 条 各种国家考试,典 (主) 试委员会得视考试性质需要,决议使用题库试题或另行命拟试题。 第 3 条 题库试题之命拟、审查或更新,由考选部遴聘具有典 (主) 试委员资格者成立题库小组为之,并得视需要设常设题库小组。 第 4 条 各科目题库小组置召集人一人,各科目之命题委员、审查委员均不得少于三人。 各常设题库小组,视需要分别置总召集人一人、副总召集人一人至三人、科目召集人每科目一人、命题委员及审查委员若干人,聘期一年,期满得予续聘;必要时,得临时增聘之;命题委员及审查委员改聘时以二分之一为原则。 前二项之人员,均为无给职。但得依规定支给出席费、交通费及建置题库相关酬劳。 常设题库小组成员之职责如下: 一、总召集人: (一) 综理常设题库小组有关事项。 (二) 主持常设题库小组会议。 (三) 参与常设题库小组试题之命题或审查。 (四) 有关题库试题疑义之谘询事项。 (五) 有关题库之谘询与建议事项。 二、副总召集人: (一) 襄助总召集人。 (二) 督导各科目题库建置工作进度。 (三) 参与常设题库小组试题之命题或审查。 (四) 有关题库试题疑义之谘询事项。 三、科目召集人: (一) 主持本科目题库建置计划之设计、协调、统合事项。 (二) 主持本科目常设题库小组会议。 (三) 拟提本科目常设题库小组命题委员及审查委员参考名单。 (四) 主持、分配或担任本科目题库试题之命题、审查事项。 (五) 研提本科目题库试题疑义之处理意见。 四、命题委员: (一) 出席本科目常设题库小组会议。 (二) 担任本科目题库试题之命题。 (三) 研提本科目题库试题疑义之处理意见。 五、审查委员: (一) 出席本科目常设题库小组会议。 (二) 担任本科目题库试题之审查。 (三) 研提本科目题库试题疑义之处理意见。 各科目题库小组成员之职责,准用前项第三款至第五款规定。 第 5 条 各科目题库试题之数量,申论式试题应不低于每次考试需用题数之十倍;测验式试题应不低于每次考试需用题数之五倍。各科目题库用途及其所欲测量之知能、命题范围、单元之拟定由各组命题委员或会同审查委员商定之。命题委员命题时,申论式试题应附参考答案;测验式试题应附标准答案。 题库试题均应注明来源出处。 第 6 条 考选部得邀请各职业主管机关、各级学校、学术研究机构、职业公会、专业团体推荐具有典试委员资格者提供试题,或自行搜集有关资料,供命拟、审查或更新题库试题之参考。提供试题人员提供试题资料时,准用前条第三项之规定。 第 7 条 题库试题之审查,应于考选部指定之场所办理。科目性质特殊者,得采入闱方式办理题库试题之命题、审查工作。入闱命题、审查所需各种参考书籍及设备,由考选部供应。入闱期间有关闱场安全及管理,依闱场相关规定办理。题库试题之审查,应分别就其形式、内容、难易、答案等各项为之。经审查淘汰之试题,应予销毁。 第 8 条 题库试题应依科目编制成套,或依单元编号保管。以电脑储存题库试题时,应就题库用途、所欲测量之知能、命题单元及难易度等设定为属性,供抽审试题之参据。题库试题之使用,应于考试前,由各该考试之典 (主) 试委员长商同各组召集人或典 (主) 试委员抽审之;必要时,并得就其内容予以调整,其调整处应签章。各种检覈笔试及检定考试使用题库试题时,准用前项之规定。 第 9 条 题库试题经拆封或使用后,应登记拆封或使用纪录及有关分析资料。前项经拆封后而未使用之试题,应再经审查方得使用。各类经使用后之测验式试题,考选部得遴聘学者专家就其使用纪录及有关分析资料,专案审议后择优纳入题库。 第 10 条 题库库房采电脑刷卡管制方式,并设置自动录影监视器。进出库房应刷卡并于电脑登录进出库房人员及其事由、时间。以电脑处理题库试题时,应将安全管制作业情形记录备查。 第 11 条 题库试题以三年更新一次为原则,但遇有考试科目内容更易或试题存量不足时,应随时整编增补之。 第 12 条 参与题库试题命拟、审查或更新者,于报名参加该科目有关之考试时,应依典试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主动以书面告知考选部。 题库小组与常设题库小组之总召集人、副总召集人、召集人或科目召集人、命题委员、审查委员及工作人员,应严守秘密。如有泄漏,依典试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处理。 违反前二项规定经发现者,尔后不予遴聘。 第 13 条 本办法自发布日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