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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4-11-10
【法规编号】 3792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私人或团体移转总统副总统文物作业细则


  第 1 条
  
  国史馆 (以下简称本馆) 依总统副总统文物管理条例第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订定本细则,以受理私人或团体移转之总统副总统文物 (以下简称文物) 。
  
  第 2 条
  
  本细则所称本馆受理私人或团体移转文物之行为系指捐赠或委讬管理事项。
  
  第 3 条
  
  本国人民或团体捐赠或委讬管理文物,得以书面或言词表示。其以言词为之者,本馆应作成纪录。
  
  第 4 条
  
  侨居国外之本国人民或团体捐赠或委讬管理文物,得以书面经由我国驻外使领馆、代表处、办事处或其他外交部授权机构或侨务主管机关认可之侨团转送本馆办理。其以言词为之者,应作成纪录转送之。
  
  第 5 条
  
  外国私人或团体捐赠或委讬管理文物,本馆得会同外交部依本细则办理。
  
  第 6 条
  
  本馆依据私人或团体捐赠或委讬管理文物之同意书或纪录,先行派员鉴定,必要时,得依总统副总统文物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六条规定造具表册 (格式如附件) 由本馆委讬专业机构、学者专家审查保存价值。
  
  前项审查结果应函知该私人或团体。
  
  第 7 条
  
  本馆为审查文物之保存价值,必要时,得请求捐赠人或委讬管理人提供文物原件,作为参考。
  
  第 8 条
  
  捐赠或委讬管理文物,应订定书面契约,载明文物之名称、事由、内容、数量、材质、尺寸、期限、权利义务等相关事项。
  
  第 9 条
  
  捐赠人或委讬管理人附有特殊条件者,应于前条书面契约中载明。
  
  第 10 条
  
  私人或团体委讬管理文物,不得要求或收取任何报酬或费用。
  
  第 11 条
  
  私人或团体捐赠文物,本馆得视实际情形奖励,其奖励规定另订之。
  
  第 12 条
  
  本细则自发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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