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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发文字号】 京高法发[2001]229号
【颁布时间】 2001-09-29
【实施时间】 2001-09-2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7925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8页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专利侵权判定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的通知

[接上页]

  117、许诺销售。指以做广告、在商店橱窗中陈列或者在展销会上展出等方式作出销售产品的意思表示。
  
  118、进口该产品。指依专利权利要求书中所记载的技术方案而制得的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制得的产品在空间上从境外越过边界运进境内。
  
  119、方法延及产品。指一项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除了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而使用该专利方法外,还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而使用、销售或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所直接获得的产品。
  
  120、重复专利。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相同主题的发明创造,其权利要求书中记载的技术特征也基本相同,分别申请并均获得了专利权。
  
  121、从属专利,又称改进专利。指一项专利技术的技术方案包括了前一有效专利;即基本专利的必要技术特征,它的实施必然会落入前一专利的保护范围或者覆盖前一专利的技术特征,它的实施也必然有赖于前一专利技术的实施。
  
  从属专利的形式主要有:
  
  (1)在原有产品专利技术特征的基础上,增加了新的技术特征。
  
  (2)在原有产品专利技术特征的基础上,发现了原来未曾发现的新的用途。
  
  (3)在原有方法专利技术方案的基础上,发现了新的未曾发现的新的用途。
  
  122、新产品。专利法第57条第2款规定的“新产品”,是指在国内第一次生产出的产品,该产品与专利申请日之前已有的同类产品相比,在产品的组份、结构或者其质量、性能、功能方面有明显区别。
  
  是否属于新产品,应由原告举证证明。
  
  123、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指具有侵权发生日之前该技术领域一般性的公知知识,能够获知该技术领域一般现有技术,并且具备进行各种常规试验和普通分析工作的手段和能力的技术人员。
  
  124、已有技术。指申请日(有优先权的,指优先权日)前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在国内公开使用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的技术,即现有技术。
  
  125、必要技术特征。指在技术方案中能够独立地对解决发明或实用新型的技术问题产生技术效果的技术单元或者技术单元的集合。例如,产品专利的技术特征包括产品的部件以及部件之间的组合关系;方法专利的技术特征包括步骤、步骤之间的关系和条件。
  
  126、附加技术特征。指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技术有关,对引用技术方案的技术特征进一步限定的技术特征,或者新增加的技术特征。
  
  127、开拓性发明。指一种全新的、在技术史上未曾有过先例、为人类科学技术在某个时期的发展开创了新纪元的技术解决方案。
  
  128、多余指定。指专利权人在撰写开拓性发明或者重大改进专利的申请文件时,因当时尚缺乏实施其专利技术的经验,把明显不是解决发明或实用新型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写入了独立权利要求,而且该技术特征也不是使独立权利要求具备新颖性或创造性的必要条件,该非必要技术特征成为限定独立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的多余限定。由于该多余指定可能使其专利权保护范围大大缩小或甚至得不到保护。
  
  129、非实用新型技术特征。指实用新型专利独立权利要求中记载的不属于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等构成实用新型专利技术方案的技术特征,如用途、制造工艺、使用方法、材料成分(组分、配比)等技术特征。
  
  附件: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规定
  
  1、专利法第11条:
  
  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
  
  2、专利法第12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实施他人专利的,应当与专利权人订立书面实施许可合同,向专利权人支付专利使用费。被许可人无权允许合同规定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实施该专利。
  
  3、专利法第56条: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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