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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4-11-03
【法规编号】 3793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用水计画书审查收费标准


  第 1 条
  
  本标准依规费法第七条及第十条第一项规定订定之。
  
  第 2 条
  
  用水计划书审查费收费标准如下:
  
  一、计划用水量日平均在三百立方公尺以下者,每件新台币一万元。
  
  二、计划用水量日平均超过三百立方公尺,且在三千立方公尺以下者,每件新台币三万元。
  
  三、计划用水量日平均超过三千立方公尺,且在二万立方公尺以下者,每件新台币六万元。
  
  四、计划用水量日平均超过二万立方公尺者,每件新台币十万元。
  
  第 3 条
  
  受理机关收受用水计划书后,认为其程序及书件符合用水计划书审查作业要点相关规定者,应以书面通知申请人于十五日内缴纳审查费;届期未缴纳者,不予审查,并退回用水计划书。
  
  受理机关于申请人依规定缴费后,经审查其计划用水量已达另一用水量之收费标准者,应通知申请人于十五日内补缴差额;届期未缴纳者,不予审查,并退回用水计划书。但计划用水量经审查应予减少,致未达原已缴交之水量收费标准者,不退还其差额。
  
  第 4 条
  
  申请人应以现金、银行本行本票、邮政汇票或即期支票缴纳审查费。
  
  第 5 条
  
  申请人依本标准规定缴纳审查费后,除有溢缴或误缴情形外,不得要求退费。
  
  申请人有溢缴或误缴情事者,得于缴费之日起五年内,提出具体证明,向收费机关申请退还。
  
  第 6 条
  
  用水计划书经核定后,申请修正用水计划书者,以新申请案件收费;申请废止、撤销及核减用水量者,免收费用。
  
  第 7 条
  
  本标准自发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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