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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吉林省物价局
【发文字号】 吉省价经函字[2001]22号
【颁布时间】 2001-09-28
【实施时间】 2001-09-2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7936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吉林省物价局关于收取邮政特快送款业务收费标准的复函

省邮政局:
  
  
你局《关于报批特快送款业务资费标准的函》(局函字[2001]11号)收悉。经研究,现将有关事项函复如下:
  
  一、开办邮政特快送款业务服务,必须坚持用户自愿的原则,并与用户签订协议或合同。未与用户签订协议或合同的,不得强行服务和收费。
  
  二、邮政特快送款业务收费标准:同城特快送款业务收费标准为每件次12元(城市以市属城区为界,不含市辖县和飞地,县城以城关为界);非同城为每件次20元。
  
  三、开办该项服务要增强服务透明度,实行明码标价。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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