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4-11-03
【法规编号】 3793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医疗(事)机构传染病感染管制及预防接种措施查核办法


  第 1 条
  
  本办法依传染病防治法 (以下简称本法) 第三十条第三项规定订定之。
  
  第 2 条
  
  执行传染病感染管制及预防接种措施之医疗 (事) 机构分别如下:
  
  一、感染管制:医学中心、区域医院、地区医院及经中央主管机关指定之医疗 (事) 机构。
  
  二、预防接种:医学中心、区域医院、地区医院、诊所。
  
  第 3 条
  
  前条第一款之医疗 (事) 机构,应依下列规定执行感染管制措施:
  
  一、设立感染管制专责单位,由医疗 (事) 机构主管或副主管担任召集人,并有合格且足够之感染管制医护人员负责推行感染管制作业,定期召开会议并留有纪录备查。
  
  二、成立感染管制业务执行单位或部门,设置固定办公空间,明订工作职责及组织图之定位,定期开会并留有纪录备查。遇有特殊状况或大规模感染事件时,并随时增派人力支援协助该单位或部门。
  
  三、建置感染管制监测机制,备有必要之电脑设备及适当之资讯管理系统以执行机构内感染管制作业之统计及分析,并留有年报及月报供查核。机构内发生感染群突发事件时,进行调查并撰写报告,提出原因分析及改善计划执行之。
  
  四、有充足且适当之洗手设备,设置符合中央主管机关规定标准之隔离病房。
  
  五、执行各项侵入性医疗行为及与感染管制有关之例行业务,均依所定标准作业程序确实执行,且视需要定期更新。
  
  六、有员工保健措施,对于高危险单位之工作人员,定期提供胸部X光等必要之检查。
  
  七、定期并持续办理防范机构内感染之教育训练及技术辅导,对象包括机构内之医护人员及非医护人员。
  
  八、配合中央主管机关之政策,对传染病及感染症症候群进行监测、通报及防治工作。
  
  九、有防范感染相关防护装备之物资管理计划,并储备适当之安全存量。
  
  十、其他经中央主管机关指示之感染管制措施。
  
  第 4 条
  
  第二条 第二款之医疗 (事) 机构,应依下列规定执行预防接种措施:
  
  一、建置冷运冷藏管理所需之温度监控装置、运送配备、维持疫苗适当温度之冷藏设备、冷冻设备及紧急供电设备或断电时之紧急因应措施。
  
  二、依据中央主管机关订定之疫苗管理作业规范,执行疫苗领用、取用、准备、接种、过期处理、空针销毁、存放管理及温度监控管理等作业,并有执行情形纪录。
  
  三、建立温度异常紧急应变处理机制,包括设立异常状况紧急联络人、订定温度异常紧急处理流程、搜集邻近可支援冷藏资源或设置高低温度警报器、保全温度监控等。
  
  四、发生紧急事故时,应依温度异常紧急处理流程及疫苗管理原则妥善因应处理,如有特殊无法因应状况,应立即向地方主管机关紧急联络人请求支援或协助,并于事故发生后第一天上班日传真疫苗冷储情形通报表。
  
  五、提供合乎品质要求之预防接种,将实际情形做成纪录,并依规定向地方主管机关提报相关资讯。
  
  六、对接种不良反应者,有因应处理措施。
  
  七、提供预防接种前、后卫生教育。
  
  八、其他经各级主管机关指示之预防接种措施。
  
  第 5 条
  
  地方主管机关查核医疗 (事) 机构执行传染病感染管制及预防接种措施,得以下列方式之一为之:
  
  一、辅导性查核。
  
  二、不定期查核。
  
  前项辅导性查核,每年举行一次;必要时,得缩短为每半年举行一次。
  
  第 6 条
  
  地方主管机关实施前条查核时,得邀请有关机关代表或专家学者参加。
  
  第 7 条
  
  地方主管机关实施查核时,查核人员应主动出示足资证明身分之证件,并将查核事由及种类,以书面告知。必要时,并得事先告知查核对象查核事宜。
  
  第 8 条
  
  地方主管机关实施查核时,医疗 (事) 机构应予配合,不得拒绝、规避或妨碍。
  
  前项查核如发现缺失,地方主管机关应限期令医疗 (事) 机构改善;届期未改善者,得依本法相关规定处罚。
  
  第 9 条
  
  本办法自发布日施行。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