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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广东省物价局
【发文字号】 粤价[2001年]242号
【颁布时间】 2001-09-28
【实施时间】 2001-10-1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7938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我省邮政部门护照专递及回执业务资费标准的批复

省邮政局:
  
  
关于申请重核我省邮政开办护照专递及回执业务资费的函》(粤邮政函[2000]68号)悉。鉴于我省邮政部门开办护照专递及回执业务以后,减少了用户(尤其是县及以下用户)在领取护照时往返时间、费用和公安部门在发证时的人力、物力,社会反映良好。经研究,同意自2001年10月18日起护照专递及回执业务收费标准及有关规定仍按我局粤价[2000]242号文执行,用户缴付此项业务资费的方式(到付方式和预付方式)由用户自愿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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