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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4-10-26
【法规编号】 3795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国立中正文化中心绩效评鉴办法


  第 1 条
  
  本办法依国立中正文化中心设置条例 (以下简称本条例) 第二十一条第二项规定订定之。
  
  第 2 条
  
  教育部 (以下简称本部) 为办理国立中正文化中心 (以下简称文化中心)营运 (业务) 之绩效评鉴,应设绩效评鉴委员会 (以下简称评鉴委员会)。
  
  评鉴委员会置委员九人至十三人,由本部就下列人员遴聘 (派) 之:
  
  一、政府有关机关代表。
  
  二、表演艺术及经营管理领域之学者专家。
  
  三、社会公正人士。
  
  前项第二款及第三款之人数,不得少于委员总人数二分之一。
  
  第 3 条
  
  评鉴委员会委员任期三年,期满得续聘 (派) 。
  
  政府有关机关代表担任评鉴委员者,其任期随其本职进退。
  
  第 4 条
  
  评鉴委员会置召集人一人,经委员互选产生。召集人请假或因故未能行使职权时,应指定委员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者,由委员互推一人代理之。
  
  评鉴委员应遵守利益回避原则,不得假借职务上之权力、机会或方法,图谋本人及其关系人之利益;其利益回避之范围,准用公职人员利益冲突回避法之规定。
  
  第 5 条
  
  评鉴委员会会议,由召集人召集之,并担任主席。
  
  评鉴委员会会议经委员总人数过半数之出席始得开会;其决议以出席委员三分之二之同意行之。
  
  前项应出席或已出席委员人数之计算,不包括应回避或已回避之委员。
  
  第 6 条
  
  评鉴委员会实施绩效评鉴时,应着重文化中心营运目标之达成及公共任务之遂行。
  
  绩效评鉴分为中程营运目标及年度营运绩效,其应包括之项目如下:
  
  一、营运目标及营运计划。
  
  二、顾客及专业服务。
  
  三、创新及成长。
  
  四、财务绩效。
  
  五、其他经评鉴委员会决议评鉴之项目。
  
  第 7 条
  
  文化中心应以每三年为一期,于当期中程营运计划第三年之六月三十日前提出次期中程营运计划,报本部交评鉴委员会审议通过后,由本部于同年七月三十一日前核定实施。
  
  前项中程营运计划,应包括各年度衡量指标、标准及目标值。
  
  第 8 条
  
  除第十条另有规定外,文化中心应每年于六月三十日前提出次年度工作计划,并依第六条第二项绩效评鉴项目,拟订次年衡量指标、标准及年度目标值,报本部交评鉴委员会审议通过后,由本部于同年七月三十一日前核定实施;并得审酌实际情形,于同年十一月三十日前修正该衡量指标、标准及年度目标值报本部,经本部依规定程序审议后,于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核定实施。
  
  第 9 条
  
  绩效评鉴应参据文化中心中程营运计划、年度工作计划内容及衡量指标办理,分为自评、复评及核定三阶段,其办理时程如下:
  
  一、文化中心应配合年度决算于会计年度终了时拟具年度营运绩效报告,经董事会完成自评,并填具营运绩效自评报告后,并同年度决算书于
  
  次年二月二十八日前报本部复评。
  
  二、本部评鉴委员会复评时,采实地访视方式进行,并参酌前款营运绩效自评报告及其他相关资料,加具审核意见,以书面送请文化中心表示
  
  意见后,于次年三月三十一日前完成复评。
  
  三、本部应于次年四月三十日前核定绩效评鉴结果,转行政院备查,并上网公告文化中心年度营运绩效报告及评核意见。
  
  第 10 条
  
  文化中心九十四年度至九十六年度之中程营运计划与九十三年度及九十四年度之工作计划、衡量指标、标准及年度目标值之提出及核定时程规定如下:
  
  一、文化中心应于九十三年十月三十一日前提出九十四年度至九十六年度之中程营运计划与九十三年度及九十四年度之工作计划,均含年度衡
  
  量指标、标准及目标值。
  
  二、本部应依规定程序审议后,于同年十一月三十日前核定实施。
  
  第 11 条
  
  本部应以文化中心绩效评鉴结果,作为编列年度预算补助之参据,并提供文化中心作为改善之依据。
  
  第 12 条
  
  本办法自中华民国九十三年三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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