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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4-10-20
【法规编号】 3796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行政院原子能委员会辐射侦测中心规费收费标准


  第 1 条
  
  本标准依规费法第十条第一项规定订定之。
  
  第 2 条
  
  行政院原子能委员会 (以下简称本会) 辐射侦测中心 (以下简称本中心)
  
  征收行政规费之事项及收费基准如下:
  
  一、辐射度量仪器校验,每台新台币一千五百元。
  
  二、加马能谱分析,每样品新台币一千元。
  
  三、辐射污染擦拭计测,每张新台币二百元。
  
  四、锶九十核种分析,每样品新台币六千元。
  
  五、阿伐核种分析,每样品新台币一万一千元。
  
  六、氚核种分析,每样品新台币一千元。
  
  七、全身计测,每人次新台币一千元。
  
  第 3 条
  
  本中心会议室、出差宿舍之场所或设备因相关公务提供使用,征收使用规费之对象及收费基准如下:
  
  一、会议室:各公、民营机关 (构) 借用,每日新台币四千元;借用录放影机、影碟机、实物投影设备 (合荧幕) 者,每日加收新台币一千元。半日均减半收费。连续借用五日以上,以八折计费。
  
  二、出差宿舍:本会及其附属机关之员工及与本中心业务相关之公、民营机关 (构) 人员洽公时住宿,每日每间新台币四百元。
  
  第 4 条
  
  申请人向本中心申请阅览、抄录或复制档案、资讯,经核准者,除公务需要免予收费外,应依档案阅览抄录复制收费标准及其附表规定收费。
  
  第 5 条
  
  本标准自发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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