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1 条 本标准依规费法第十条第一项规定订定之。 第 2 条 行政院原子能委员会 (以下简称本会) 辐射侦测中心 (以下简称本中心) 征收行政规费之事项及收费基准如下: 一、辐射度量仪器校验,每台新台币一千五百元。 二、加马能谱分析,每样品新台币一千元。 三、辐射污染擦拭计测,每张新台币二百元。 四、锶九十核种分析,每样品新台币六千元。 五、阿伐核种分析,每样品新台币一万一千元。 六、氚核种分析,每样品新台币一千元。 七、全身计测,每人次新台币一千元。 第 3 条 本中心会议室、出差宿舍之场所或设备因相关公务提供使用,征收使用规费之对象及收费基准如下: 一、会议室:各公、民营机关 (构) 借用,每日新台币四千元;借用录放影机、影碟机、实物投影设备 (合荧幕) 者,每日加收新台币一千元。半日均减半收费。连续借用五日以上,以八折计费。 二、出差宿舍:本会及其附属机关之员工及与本中心业务相关之公、民营机关 (构) 人员洽公时住宿,每日每间新台币四百元。 第 4 条 申请人向本中心申请阅览、抄录或复制档案、资讯,经核准者,除公务需要免予收费外,应依档案阅览抄录复制收费标准及其附表规定收费。 第 5 条 本标准自发布日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