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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条 本办法依志愿服务法第十九条第六项订定之。 第 2 条 本办法所称志工系指志愿参与司法院 (以下简称本院) 所属各级法院单一窗口联合服务中心之各项服务业务者。 第 3 条 志工服务时数达一千五百小时以上,持有志愿服务绩效证明书者,依本办法奖励之。 本办法之奖励由本院每年办理一次。 符合第一项规定志工,得填具申请奖励事迹表 (如附件一) ,检同相关证明文件,于每年一月底前向所服务法院提出申请,各法院受理申请后应审查并造册 (如附件二) ,于同年三月底前函送直属高等法院层报本院办理。 附件一┌──────────────────────────────┐ │ (法院全衔) 单一窗口联合服务业务志愿服务申请奖励事迹表│ │申请日期:年月日│ ├──────┬───────────────────────┤ │申请人│ (签名盖章) │ ├──────┼───────────────────────┤ ││性别:│ ││出生年月日:│ │基本资料│国民身分证统一编号(或护照号码) : │ ││住 (居) 所地址:│ ││联络电话:│ ├──────┼───────────────────────┤ │重要事迹│一服务时数小时│ ││二主要绩效 (详附服务绩效证明书) │ ├──────┼───────────────────────┤ │审查意见││ │││ ├──────┼─────────┬────┬────────┤ │单位主管核章││首长核章││ └──────┴─────────┴────┴────────┘ 附件二 ┌──────────────────────────────┐ │ (法院全衔) 志愿服务申请奖励名册年月日│ ├──┬──┬──┬─┬──┬────┬──┬─┬───┬──┤ │申请│服务│姓名│性│出生│国民身分│住 (│电│志愿服│审查│ │等次│时数││别│年月│证统一编│居) │话│务运用│机关│ │││││日│号 (或护│所地││单位││ ││││││照号码) │址││││ ├──┼──┼──┼─┼──┼────┼──┼─┼───┼──┤ │││││││││││ ├──┼──┼──┼─┼──┼────┼──┼─┼───┼──┤ │││││││││││ ├──┼──┼──┼─┼──┼────┼──┼─┼───┼──┤ │││││││││││ ├──┼──┼──┼─┼──┼────┼──┼─┼───┼──┤ │││││││││││ └──┴──┴──┴─┴──┴────┴──┴─┴───┴──┘ 第 4 条 本办法志工服务奖励如下: 一服务时数达一千五百小时以上者,颁授志愿服务绩优铜牌奖及得奖证书。 二服务时数达二千小时以上者,颁授志愿服务绩优银牌奖及得奖证书。 三服务时数达二千五百小时以上者,颁授志愿服务绩优金牌奖及得奖证书。 前项奖励以公开仪式行之。 第 5 条 前条各奖项之颁授,每人以一次为限。 第 6 条 本办法自发布日施行。 本办法修正条文,自中华民国九十四年一月一日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