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接上页] 前项评分最高者有二人以上时,依经历评分项目之最高分者核派,若无法比较时,续依学历及考试、面谈表现、工作表现、品德操守等项目之顺序逐项比分。 第 14 条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登记为候派人: 一曾犯罪经判处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确定,尚未执行或执行未完毕者。但受缓刑宣告者,不在此限。 二受保安处分或感训处分之裁定,尚未执行或执行未完毕者。 三受禁治产宣告尚未撤销者。 四依本通则第三十七条规定,予以撤职处分者或有本通则第三十八条规定情事经处分者。 五有第十五条及第十六条规定之各种情事之一者。 第 15 条 已登记为候派人而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由中央主管机关、台北市政府撤销其候派资格,并不得再登记为会长候派人;涉及刑事责任者,移送司法机关侦办。 一对已登记候派人行求、期约或赠送财物或其他不正利益,使其放弃候派者。 二候派人要求、期约或收受财物或其他不正利益,而承诺放弃参加候派面谈者。 三以强暴、胁迫或其他不法方法妨害他人参加面谈或放弃面谈者。 四对于遴选小组或作业单位之人员强暴、胁迫者。 第 16 条 经遴派为会长后,发现或经检举查证确定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其遴派无效,并应重新遴派: 一资格与本通则规定不合者。 二有第十五条各款情事之一者。 第 17 条 本办法有关期间之计算,除七星及琉公二农田水利会遴派作业以台北市政府依第四条规定之公告日为基准日外;其余农田水利会遴派作业以中央主管机关依第四条规定之公告日为基准日。 第 18 条 本办法自发布日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