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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条 本标准依空气污染防制法第五条第三项规定订定之。 第 2 条 各项空气污染物之空气品质标准规定如下: ┌─────────┬───────────┬────────┐ │项目│标准值│单位│ ├─────────┼──────┬────┼────────┤ │总悬浮微粒 (TSP)│二十四小时值│二五○│μg/m3 (微克/立│ │├──────┼────┤方公尺) │ ││年几何平均值│一三○││ ├─────────┼──────┼────┼────────┤ │粒径小于等于十微米│日平均值或二│一二五│μg/m3 (微克/立│ │ (μm)之悬浮微粒│十四小时值││方公尺) │ │(PM10)├──────┼────┤│ ││年平均值│六五││ ├─────────┼──────┼────┼────────┤ │二氧化硫 (SO2)│小时平均值│○.二五│ ppm (体积浓度百│ │├──────┼────┤万分之一) │ ││日平均值│○.一││ │├──────┼────┤│ ││年平均值│○.○三││ ├─────────┼──────┼────┼────────┤ │二氧化氮 (NO2)│小时平均值│○.二五│ ppm (体积浓度百│ │├──────┼────┤万分之一) │ ││年平均值│○.○五││ ├─────────┼──────┼────┼────────┤ │一氧化碳 (CO) │小时平均值│三五│ ppm (体积浓度百│ │├──────┼────┤万分之一) │ ││八小时平均值│九││ ├─────────┼──────┼────┼────────┤ │臭氧 (O3) │小时平均值│○.一二│ ppm (体积浓度百│ │├──────┼────┤万分之一) │ ││八小时平均值│○.○六││ ├─────────┼──────┼────┼────────┤ │铅 (Pb) │月平均值│一.○│μg/m3 (微克/│ ││││立方公尺) │ └─────────┴──────┴────┴────────┘ 第 3 条 本标准所称之各项平均值意义如左: 一小时平均值:系指一小时内各测值之算术平均值。 二八小时平均值:系指连续八个小时之小时平均值之算术平均值。 三日平均值:系指一日内各小时平均值之算术平均值。 四二十四小时值:系指连续采样二十四小时所得之样本,经分析后所得之值。 五月平均值:系指全月中各日平均值之算术平均值。 六年平均值:系指全年中各日平均值之算术平均值。 七年几何平均值:系指全年中各二十四小时值之几何平均值。 第 4 条 符合空气品质标准之研判准则,由中央主管机关另订之。 第 5 条 空气品质监测之标准方法,由中央主管机关另订之。 第 6 条 本标准自发布日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