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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4-10-12
【法规编号】 3798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替代役役男伤病停役检定标准


  第 1 条
  
  本标准依替代役实施条例第十条第三项规定订定之。
  
  第 2 条
  
  替代役役男因伤病办理停役,其检定标准依替代役役男伤病停役检定标准表 (以下简称标准表,如附件) 之规定。
  
  第 3 条
  
  替代役役男伤病停役案件,由服勤单位填具替代役役男伤病停役调查审核表及役籍管理名册,并检具行政院卫生署评鉴合格医院诊断证明书、役籍表及体复检资料,函送需用机关转请主管机关核定。
  
  第 4 条
  
  主管机关受理替代役役男伤病停役案件后,合于规定者,送指定复检医院复检。
  
  复检医院应依标准表签注复检结果,开具兵役用诊断证明书送主管机关。
  
  主管机关对于复检医院之复检结果有疑义时,送役男体位审查委员会审议。合于停役情事者,由主管机关核定停役;不符合规定者,仍服现役。
  
  第 5 条
  
  本标准自发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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